與軍人訂婚后解除婚約拒絕返還彩禮
法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共同生活,應返還彩禮
與軍人訂婚后解除婚約關系,只同意返還車輛,不同意返還彩禮,法院如何保護軍人一方的權益?近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糾紛案,判決三名被告返還彩禮16.6萬元。
王甲在部隊服役期間通過媒人介紹認識王乙,后二人發(fā)展為戀人關系。2021年9月,雙方訂婚。王甲于訂婚當日交付給王乙母親趙某某訂婚禮金16.6萬元。王甲還為王乙購買了價值近30萬元的車輛一臺。后因王乙不愿再與王甲繼續(xù)交往,雙方解除婚約關系?;榧s解除后,王乙及其家人僅同意退還車輛,對彩禮款拒不退還。為此,王甲將王乙、王乙的父親王丙、王乙的母親趙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是以締結婚約關系為目的,按照民間風俗習慣,婚前由男方給付女方的貴重禮物及禮金。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王甲給付王乙16.6萬元的訂婚禮金屬于彩禮范疇,現二人已經分手,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也未共同生活。故對于王甲關于返還訂婚禮金16.6萬元的訴請應予支持。法院判決王乙、王丙、趙某某返還王甲彩禮16.6萬元。判決后,經法院督促,王乙已將彩禮16.6萬元返還給王甲。本案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軍人職業(yè)具有特殊性,擔負著保家衛(wèi)國的重任,婚姻家庭問題直接影響到軍人能否安心服役。妥善處理軍人婚姻家庭糾紛有助于消除軍人后顧之憂,使其更專注于國防事業(y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群團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障軍人地位和權益的責任,全體公民都應當依法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本案中,王甲家庭經濟條件一般,巨額彩禮不僅給其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還給王甲造成了沉重的思想負擔。在雙方并未共同生活,亦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對于王甲要求王乙及其家人返還訂婚禮金的請求,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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