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套房對很多家庭來說
都是一件大事
然而
在通往美好家園的路上
卻存在種種陷阱
其中
房屋買賣合同欺詐
就是陷阱之一
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坑”
今天
小編為大家講一個發(fā)生在忻州的真實案例
為牟利,私售他人房屋
韓某曾因盜竊罪、非法拘禁罪三次入獄。出獄后仍不思悔改,在明知代縣某小區(qū)一套樓房和車庫不屬于自己所有的情況下,未經(jīng)開發(fā)商和物業(yè)同意,私自找開鎖公司將該樓房及車庫的鎖和鑰匙更換,并在售房平臺發(fā)布了出售該樓房及車庫的信息。
不久,王某娟看到售房信息聯(lián)系韓某看房,韓某謊稱該房和車庫是拆遷后開發(fā)商分給自己的安置房。隨后,韓某與王某娟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王某娟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方式分幾筆將233000元的購房款支付給韓某。
好景不長,打算裝修房子的王某娟在與物業(yè)溝通時發(fā)現(xiàn)自己所購買的樓房和車庫并非韓某本人所有。驚覺被騙后,王某娟多次聯(lián)系韓某退還房款,韓某卻置之不理,甚至玩起了失蹤。
法院審理
代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王某娟購房款233000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結合韓某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代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退還被害人損失233000元。
判后,韓某不服判決,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忻州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
近年來,以房屋買賣為誘餌騙取他人財物的詐騙案件時有發(fā)生。房屋買賣涉及金額較大,為謹防受騙或產(chǎn)生矛盾糾紛,法官提醒廣大購房者務必提高警惕,選擇資質(zhì)齊全的中介公司,對售賣的房產(chǎn)除了要實地看房外,還要及時查看相關房屋產(chǎn)權手續(xù),必要時通過住建部門進行核實。在合同擬定時,需明確違約責任條款,切勿貪小便宜,輕信所謂“熟人”“親情價”等虛假套路而上當受騙。如遇詐騙,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欺詐。
來源: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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