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
但是,因借條沒有寫明還款期限
借款人拒絕還款
出借人還能要回欠款嗎
接下來,一起看看華龍區(qū)法院
審理的這起借款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系朋友關系,王某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劉某借款5000元現(xiàn)金,并在收到款項后當場出具借條,但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此后,劉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借貸事實清楚,劉某提供的借條及當庭陳述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王某借款5000元未還。關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貸如何認定還款責任,本案中,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劉某作為貸款人有權隨時主張還款,其訴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
并不意味著就拿不回來
注意留存借據(jù)、催要憑證等相關證據(jù)
及時主張權利
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官建議債權人在借貸行為中
應盡量簽訂書面協(xié)議
明確借款金額、期限、利息
等關鍵條款
避免日后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期數(shù)丨2499
供稿丨民事審判庭 榮亞琪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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