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中控紙業(yè)破產舞弊窩案,是一起持續(xù)長達十年的官商勾結、司法腐敗的典型案件,其“假破產、真侵占”的本質,不僅嚴重破壞了當地營商環(huán)境,更對司法公正造成了極大沖擊。
營商環(huán)境視角:權力尋租下的投資安全危機
營商環(huán)境的核心是公平競爭與產權保護,而中控紙業(yè)案暴露的權力濫用,直接摧毀了市場主體的投資信心。
至今仍被新金龍公司侵占的中控紙業(yè)(圖片來源:陳勇評論)
2011年,廣東投資商葉國華應衡山縣委、縣政府之邀,投入2億多元盤活當地倒閉企業(yè),使中控紙業(yè)成為年納稅超4000萬元的骨干企業(yè)。然而,這一合法投資卻成權力覬覦的“蛋糕”。原總經理呂建榮勾結兩任縣長秦方進、蔣青及法院法官胡小平、破產管理人賀小電等通過虛假破產,將實際價值超5億元的資產,以7377萬元低價轉入關聯公司新金龍紙業(yè)。
更惡劣的是,前述主要涉案人員被查處后,地方政府仍以“維穩(wěn)”為幌子,通過會議紀要干預司法,縣委縣政府甚至親自指示法院不要收回被侵占的財產,保護非法侵占者利益。新金龍紙業(yè)因惡意串通在拍賣及過戶裁定被法院撤銷后,仍長期侵占中控紙業(yè)資產生產牟利,甚至涉嫌用該資產抵押騙取貸款 6500萬元。這種“違法保護違法”的操作,形成了“投資越多、損失越大”的逆向激勵,嚴重破壞了當地營商生態(tài)。
法律層面剖析:司法權異化與程序正義失守
此案中,司法程序各環(huán)節(jié)均存在嚴重違法,凸顯司法權運行的系統(tǒng)性風險。
在破產受理環(huán)節(jié),不符合條件的中控紙業(yè)被法院強行快速裁定破產,違背《企業(yè)破產法》關于破產清算的法定條件。破產管理人不具備資格,且靠行賄所得。在資產評估階段,政府通過會議紀要干預評估,將土地價值低估 1821 萬余元,評估機構(其資格也是靠行賄所得)淪為權力附庸。在拍賣環(huán)節(jié),縣政府、法院、管理人、拍賣機構等上下聯動,通過設置門檻、勸退競買者等手段,確保關聯公司低價接盤,涉嫌串通投標。
司法機關的操作更令人震驚。承辦法官明知破產管理人不具備資質,評估、拍賣等環(huán)節(jié)存在舞弊,仍違法裁定予以認可,對官大一級的指示那怕是違法違規(guī),仍照單全收;在糾錯階段,法院僅選擇性撤銷部分裁定,且只是應付式紙面糾錯,對核心違法程序避而不談,甚至隱瞞裁定內容,以保密為由拒絕債權人查閱。其工作核心自始至終都是圍繞如何庇護違法犯罪主體新金龍紙業(yè)的利益而展開,對新金龍紙業(yè)惡意串通取得資產和長期非法無償侵占、騙取貸款等違法犯罪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以沒有法律文書判決證明新金龍紙業(yè)犯罪來推搪,以此來不追究新金龍紙業(yè)的法律責任。故意混淆視聽,將新金龍紙業(yè)與呂建榮進行切割,將新金龍的違法行為合法化,刻意將呂建榮說成是以前新金龍紙業(yè)的實際控制人,說呂建榮已被判刑,事情已經了結,現在實際控制人經營得很好,有稅收,有就業(yè),有穩(wěn)定,硬生生地將新金龍紙業(yè)惡意串通、違法取得中控紙業(yè)資產的違法犯罪的事實隱瞞不談,割裂開來,其實新金龍紙業(yè)的實際控制人自始至終都是李再榮、李勁兄弟,從沒改變過,衡山縣委縣政府、法院、管理人妄顧新金龍公司是惡意串通的違法主體,且已經被裁定撤銷了拍賣和過戶的情況下,仍極盡所能為其站臺,粉飾,為李再榮、李勁兄弟掩蓋其共犯行為,如此赤裸裸的庇護行為意欲何為?且竟堂而皇之地將新金龍非法無償占有的行為狡辨成目的是為了保護破產財產,確保破產財產的價值最大化,平等保障各方當亊人的利益,此等厚顏無恥的狡辨令人無語,請注意:首先新金龍紙業(yè)的無償侵占行為是違法的,退一萬步講,那怕是正常的租賃行為,也要經公開渠道,價高者得,且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吧?事實是所有債權人毫不知情,更別說表決了,法院、管理人的做法真顛覆三觀,這種“司法護腐”行為使法律淪為權力變現的工具,嚴重損害司法權威。
典型案例的警示:法治是營商環(huán)境的根本保障
中控紙業(yè)案揭示了一個深刻道理:營商環(huán)境的優(yōu)劣,根本上取決于法治是否健全。當政府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司法機關放棄公正立場,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便無從談起。
此案中,從縣委縣政府到法院、破產管理人、評估機構、拍賣公司,多環(huán)節(jié)集體違法,反映出當地法治監(jiān)督的全面失效。以權代法、壓法、干法已成慣性。盡管一部分涉案人員已被追究刑責,但仍有大部分參與人員和破產管理人、評估公司、拍賣公司從未被追究過任何責任,且荒唐到不但沒有被追究任何責任,還理直氣壯地獲取了巨額的違法報酬,這是在鼓勵犯罪。正因如此,雖腐敗窩案已經全面曝光,但糾錯過程仍阻力重重,暴露了“系統(tǒng)性腐敗”的治理難題。
要修復營商環(huán)境,必須以該案為鏡鑒,堅持“全面依法糾錯”,“以案促改促治”,徹底撤銷違法破產程序,從違法的起點開始糾錯,重新審理此案,追究所有涉案人員責任,將資產歸還債權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終身追責機制,杜絕“會議紀要大于法”的現象;強化司法公開,保障債權人知情權與參與權。唯有如此,才能重塑市場信心,讓法治成為營商環(huán)境的核心競爭力。
記者認為,持續(xù)十多年的衡山縣中控紙業(yè)破產舞弊窩案是一起影響極其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嚴重破壞了衡山縣乃至衡陽市的政治生態(tài)、法治生態(tài)和營商生態(tài)的惡性案件。涉案違法人員之多,手段之惡劣、涉案金額之大、參與程度之深、作案時間之久、令人觸目驚心,教訓極為深刻。
令人欣慰的是,經中紀委批示、湖南省紀委監(jiān)委、司法機關查辦了主要犯罪人員原衡山縣縣長秦方進、蔣青、原衡山縣法院法官胡小平、原中控紙業(yè)股東呂建榮,使得該起“假破產、真侵占”的案件真相得以水落石出。
然而,蔣青、秦方進、胡小平等人案發(fā)后,事情已經完全曝光的情況下,現衡山縣委縣政府、法院、破產管理人仍然拒絕糾錯,依然采用之前蔣青等人的理由、借口持續(xù)袒護犯罪分子(如 2021年12月7日已經因新金龍惡意串通等裁定撤銷了拍賣和過戶裁定,但法院和管理人一直都沒有公布,致使新金龍一直非法無償霸占生產獲取巨利,并利用本屬于中控的財產詐騙貸款等),搞所謂的違法維穩(wěn),衡山縣法院、衡山縣委縣政府本來應該就此正本清源、撥亂反正,繼續(xù)推進中控紙業(yè)破產舞弊窩案的全面糾錯及時亡羊補牢,協助債權人及時止損。且已經造成債權人巨大損失和嚴重后果。
但是,在撤銷原非法拍賣裁定后,衡山縣法院4年來拒不向不動產部門和銀行發(fā)送變更資產的通知,繼續(xù)任由新金龍公司非法侵占中控紙業(yè)資產,充分暴露了衡山縣法院失職瀆職的真面目。其中是否存在關聯人員的利益輸送,紀委監(jiān)委應當深入調查。
由于中控紙業(yè)在破產過程中的很多違法決策是以政府和法院集體名義作出的,因涉及追責問責賠償等,要當地自我革命,全面糾錯存在一定的難度,向各侵權主體的索賠仍然困難重重。但是,衡陽市委市政府、衡山縣委縣政府應當從此案中深刻汲取教訓,衡陽市委市政府、衡山縣委縣政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突破一切由利益捆綁而來的重重障礙,積極回應中控紙業(yè)當事人、債權人的訴求,毫無保留地、迅速地推進向產權人歸還資產的執(zhí)行工作。湖南省高院應督辦衡陽市中院、衡山縣法院此案的執(zhí)行工作,對于市縣兩級枉法執(zhí)行的法院工作人員進行嚴肅問責,切實維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記者 朱延忠)
(文章綜合自媒體“陳勇評論”報道)
來源:中國新報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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