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滕志軍冉利咸
古語云“父債子還”,那么,子女放棄繼承已故父母遺產(chǎn)后,是否還需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債務是否會因繼承人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而“一筆勾銷”?9月17日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
老歐與原告趙某系朋友關系。2018年,老歐因資金周轉向趙某借款5萬元。后經(jīng)雙方核算債務,老歐尚欠借款4萬元,承諾于2023年年底前清償所有款項,并簽訂《還款協(xié)議書》。
后來,老歐因病死亡,借款未能清償。
據(jù)了解,老歐父母已過世多年,老歐與其妻子也離婚多年,兒子小歐是老歐唯一法定繼承人。趙某多次與小歐溝通協(xié)商其父親生前所欠借款事宜,小歐均不予理睬。無奈之下,趙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小歐提交書面聲明,明確表示放棄對老歐遺產(chǎn)的繼承。
利川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趙某與老歐之間的借貸關系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小歐提交書面證明,明確其放棄對老歐遺產(chǎn)的繼承。且無其他證據(jù)證明老歐有其他合法遺產(chǎn),故暫無理由確定小歐為老歐遺產(chǎn)的實際管理人。
因此,雖原告與老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但小歐無需對其父生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趙某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此類案件中,對于出借人而言,在借貸關系中,要明確留存借條、轉款憑證、還款協(xié)議等完整證據(jù),以便在發(fā)生糾紛時有效證明借貸關系,維護自身債權;而站在繼承人角度,若選擇放棄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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