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wǎng)易新聞(峰火魏觀)黃河風云
近日,臨汾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于2025年3月11日的一則行政處罰公示引發(fā)關注。公示顯示,自然人林強(涉及臨汾市堯都區(qū)新星博雅幼兒園)因該幼兒園未進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被處以30000元罰款。
臨汾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公示
然而,在2025年9月24日,臨汾一自媒體收到侵權投訴。投訴人自稱幼兒園法人,稱“這個事情我們已經(jīng)和有關部門溝通處理了”,但相關視頻持續(xù)存在,對幼兒園招生和名譽造成極大影響,要求刪除視頻,隨后該視頻被禁播。
被投訴頁面顯示
此事件疑點重重。首先,所謂“和有關部門溝通處理”,這里的“有關部門”究竟是誰?是與城管執(zhí)法局達成了某種私下和解,還是另有隱情?倘若已溝通處理,為何沒有公開的處理結果說明,是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還是處理過程本就不合規(guī)? 其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的處罰公示本身是基于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進行的公開信息披露,是保障公眾知情權、維護公共安全的重要舉措。如果公示內容屬實,那么幼兒園法人稱對其招生和名譽有影響,是否是為了掩蓋自身違法事實而進行的無理投訴?執(zhí)法局的處罰是否真的有誤,還是幼兒園在試圖逃避責任、混淆視聽? 再者,自媒體發(fā)布的內容基于執(zhí)法局的公開處罰信息,并非虛構編造。若隨意因所謂的“影響名譽”就禁播視頻,這不僅損害了自媒體的合法權益,也會讓公眾失去獲取真實信息的渠道,不利于社會監(jiān)督和法治建設。
依據(jù)《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被罰款3萬元。該條款明確規(guī)定此類行為可處3萬至30萬元罰款,3萬元已是處罰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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