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頒布五年以來,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民法典的規(guī)定精神,堅持法理與情理融合統一,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每一起案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民法典鮮明價值取向,推動民事主體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個專題:“傳承中華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判令受益人承擔補償責任,鼓勵見義勇為——柴某訴顧某健康權糾紛案”入選。
依法判令受益人承擔補償責任,
鼓勵見義勇為
——柴某訴顧某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柴某與顧某共同乘坐軌道交通七號線鎮(zhèn)坪路站上行自動扶梯,顧某位于柴某前方。電梯上行過程中,顧某站立不穩(wěn)向后摔倒時,因柴某及時救助而未倒,但柴某為救助顧某而受傷。柴某于受傷當天自行前往醫(yī)院就醫(yī),診斷為左跟骨前外緣撕脫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變。因救助顧某的行為,上海市普陀區(qū)委員會宣傳部于2023年12月向柴某頒發(fā)“普陀好人-見義勇為”證書。后柴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顧某賠償其因救助顧某受傷產生的醫(yī)藥費等損失7992.68元。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原告柴某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保護被告顧某民事權益而受傷,構成見義勇為,其精神值得褒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沒有侵權人,故作為受益人的被告顧某應當給予原告適當補償。對于補償的數額,因補償責任并非賠償責任,需綜合考慮原告受傷情況、救助行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實際情況,同時考慮相關單位已決定給予見義勇為人適當獎勵,故酌定補償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見義勇為、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生活中,有時會出現因見義勇為使自己受到損害,但相應損失卻因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等原因而難以得到賠償的情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認定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并可根據見義勇為人所受損失和救助行為所起到的作用等實際情況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同時,為更好激勵見義勇為行為,法院還積極協調相關單位對見義勇為人予以適當獎勵。本案裁判為類案提供了規(guī)則指引,同時也旗幟鮮明彰顯出鼓勵好人好事的司法立場。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主審法官
鄭崗,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二級法官。多次在《人民法院報》《人民司法》《金融審判研究》等發(fā)表調研文章,參與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司法改革調研課題和關于證券執(zhí)行司法解釋的撰寫和起草工作。先后榮立個人三等功2次,獲評2024年度上海法院工作成績突出個人等榮譽。
見義勇為受傷,損失誰來擔?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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