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總結:借貸用房屋買賣掩蓋,法院會如何判定關系?
房產律師靳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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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常以房屋買賣合同為幌子掩蓋真實借貸關系,此類案件的本金認定、利息標準及責任劃分成為司法實踐的難點。北京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穿透 “房屋買賣” 的表面形式,依法認定民間借貸關系,并對砍頭息、服務費等問題作出明確裁判,為同類案件提供了處理范式。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磊(出借人)
被告:孫偉(借款人)
關聯(lián)人物:周強(中介)、鄭某(收款方)
(二)事件經過
2022 年 12 月 18 日,孫偉與趙磊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孫偉將位于北京市順義區(qū)的八號房屋以 110 萬元價格出售給趙磊,趙磊當日支付首付款 70 萬元,剩余 40 萬元在過戶后支付。同日,趙磊向孫偉轉賬 70 萬元,孫偉出具收據確認收到 “購房定金及首付款”。
2023 年,趙磊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孫偉,要求辦理八號房屋過戶手續(xù)。孫偉辯稱雙方實為借貸關系,《房屋轉讓合同》是為借款簽訂的空白合同,自己從未見過趙磊,款項來自中介周強,且借款當天就被扣除利息 2.3 萬元及服務費 4 萬元(轉賬至鄭某賬戶)。北京市順義區(qū)法院民事判決確認雙方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駁回趙磊訴求,該判決已生效。
2024 年,趙磊以民間借貸為由再次起訴,主張孫偉償還借款 70 萬元及利息(自 2022 年 12 月 18 日按年利率 15.4% 計算)。孫偉認可借款事實,但辯稱實際借款人為周強,且砍頭息和服務費應從本金中扣除。
(三)爭議焦點
趙磊與孫偉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借款本金應按 70 萬元還是扣除砍頭息后的金額認定?
孫偉支付的 4 萬元服務費能否沖抵本金?
利息計算標準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案件分析
(一)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
盡管雙方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但生效判決已否定房屋買賣關系的真實性。結合以下事實,法院認定雙方構成民間借貸:
孫偉在另案中自認 “簽訂合同是為借款”,并提交錄音證明約定了利息和服務費;
趙磊向孫偉實際轉賬 70 萬元,孫偉收到款項后支付了 “利息”;
趙磊承認 “最初約定借款,月息 3 分,逾期不還則賣房”,與孫偉所述借貸背景一致。
孫偉主張 “出借人為周強”,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趙磊與周強存在委托關系,且轉賬記錄、收據均顯示款項往來發(fā)生在趙磊與孫偉之間,故該抗辯不成立。
(二)本金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預先扣除的利息應從本金中扣除。本案中:
趙磊認可在借款當天收到孫偉支付的利息 2 萬元,該款項屬于砍頭息,應從 70 萬元本金中扣除,故實際本金為 68 萬元;
孫偉主張另行支付的 4 萬元服務費應沖抵本金,但未能證明該款項支付給趙磊或受其指示,屬于孫偉與中介之間的關系,與本案借款本金無關,法院不予扣減。
(三)利息標準的合法性
孫偉自認雙方約定月息 2.3 萬元(折合月利率 3.29%,年利率 39.5%),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 LPR 的四倍(當時為年利率 15.4%)。趙磊主張按年利率 15.4% 計算利息,未超過法定上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孫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趙磊借款本金 68 萬元及利息(以 68 萬元為基數,自 2022 年 12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15.4% 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駁回趙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警惕 “以房抵債” 的借貸陷阱
出借人以房屋買賣合同作為借貸擔保時,應明確約定借款期限、利息及擔保方式,避免因合同性質模糊引發(fā)糾紛。借款人需警惕簽訂空白合同,對 “逾期即過戶房屋” 的條款保持審慎,防止陷入 “套路貸”。
(二)砍頭息不受法律保護
借貸雙方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否則法院將按實際出借金額認定本金。本案中 2 萬元砍頭息被從本金中扣除,提醒出借人需通過合法方式收取利息,借款人應留存支付憑證,以便主張扣減。
(三)服務費與借款本金的區(qū)分
借款人向中介支付的服務費,若未明確約定由出借人收取或實際流入出借人賬戶,不得沖抵借款本金。借款人應與中介單獨簽訂服務合同,明確費用性質,避免與借款本金混淆。
(四)利息約定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 LPR 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保護。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年利率 39.5% 遠超法定上限,法院最終按 15.4% 核算,借貸雙方需提前了解法定利率標準,避免因高息約定無法實現(xiàn)。
(五)證據留存的重要性
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均應保存好轉賬記錄、合同、錄音等證據,以證明款項性質、利息約定及實際支付情況。本案中孫偉提交的錄音、轉賬記錄成為認定砍頭息和服務費的關鍵依據,凸顯了證據在糾紛解決中的核心作用。
本案揭示了民間借貸中 “名為買賣、實為借貸” 的法律關系認定規(guī)則,強調了借貸雙方需遵守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通過規(guī)范的合同約定和證據留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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