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只想保護該保護的未成年?!?/p>
2025年7月22日,四川江油,一座廢棄樓房里,一名14歲女孩賴某某,被3名比她還小的孩子圍毆長達4小時。打她的人,有的才13歲。他們用廢棄水管抽打她,逼她脫衣服,用手機錄像,輪番羞辱?!鞍职謺缶背蔀樗箴垥r唯一的倚靠,卻換來一句冷笑:“進去又不會怎樣,20分鐘就出來了。”
當施暴者公然拍下暴力過程上傳網絡,當女孩母親在事發(fā)現(xiàn)場痛哭暈倒,父親當街下跪求公道,當其他家長集體呼喊“抗議”……問題已經不再是“孩子打孩子”那么簡單。
14歲,不該是成年人冷眼旁觀的借口。
一、“她是個軟柿子?!?/p>
賴某某的故事,早有前兆。
她的母親是聾啞人,父親打工為生,家庭經濟緊張。賴某某的生活一直很難,像很多人一樣,在校園里學著“安靜做人”。但正是這份沉默,成為施暴者眼中最安全的目標。她曾多次被勒索、堵廁所、辱罵,被逼交錢、被圍毆羞辱,卻始終選擇隱忍。
這不是個案。
? 2025年2月,湛江,一名15歲男生被多人圍毆,嘴里被塞臟布條,因智力缺陷常年遭嘲笑;
? 2022年12月,湖南,一名初一女生在路邊被扇33個耳光,踢了16腳;
? 2024年3月,河北邯鄲,小光被三名同學長期欺凌,最后被殺,埋尸荒野。
他們有一個共性——家境不好、父母不在身邊、性格內向。他們不是沒有努力生活,只是在人群中顯得“容易對付”。
校園霸凌越來越像一場社會分層的“低配戰(zhàn)爭”:底層的孩子在底層被打,連還手的權利都沒有。
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在成為某些人的“作惡護盾”
按照現(xiàn)行法律,14歲以下基本免于刑責,14-16歲之間的違法行為,也只能“治安處罰+送專門學校矯治教育”。而賴某某的施暴者,正是踩在了“法律保護年齡”的安全線之上。
所以才有了那句讓人刺骨的狂言:“進去20分鐘就出來了?!?/p>
在江油公安通報后,最受關注的是處罰結果——
? 對劉某甲(15歲)與彭某某(14歲)治安處罰;
? 對劉某乙(13歲)批評教育;
? 所有人不承擔刑責;
? 送矯治教育“按程序”。
輿論嘩然:“是程序出了問題,還是我們的法律太溫柔?”
根據(jù)2026年1月即將施行的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歲未滿16歲,若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可依法拘留。但對于賴某某來說,一切來的太晚。
她不是第一位被法律保護遺漏的孩子,也可能不是最后一個。
二、誰來保護“沒有背景”的孩子?
“你知道嗎,我們家是最沒有背景的?!?/p>
這是賴某某父親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的一句話。他在現(xiàn)場跪下,不是想鬧事,是不知道還能怎么做。
女孩的母親當場暈倒,施暴者家長至今未道歉。最讓人憤怒的,不是暴力本身,而是暴力之后的冷漠——沒人為他們說話,沒人替他們出頭,沒人真正關心一個14歲的女孩從那間廢樓里出來后,還能不能睡得著覺。
這就是弱勢家庭的孩子:沒人撐腰,不敢說話,老師看不到,法律救不了,連網絡同情都短暫。
據(jù)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調研,有53.5%的學生經歷過校園欺凌,其中弱勢群體受害比例最高。
被霸凌的常常是:
? 家庭單親或離異;
? 留守兒童,父母不在身邊;
? 家庭貧困,缺乏物質與心理支撐;
? 有輕度殘障或社交障礙;
? 內向、孤僻、少朋友、不善表達。
這些孩子,被選中不是因為他們“惹事”,而是因為他們“容易得手”。
這其實是一種社會生態(tài)的墮落。
校園欺凌,不是“孩子打孩子”,而是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
有人說,“孩子之間打打鬧鬧很正?!薄5褟U棄水管抽打、羞辱脫衣、圍毆錄像,這樣的行為定義為“鬧著玩”,本身就是對“暴力”兩個字的漠視。
每一個輕描淡寫的處理結果,都是對下一次欺凌的默許。
在對賴某某的采訪里,有句話令人寒心:“以前她也被打,但沒這么嚴重?!?/p>
但霸凌從來不是突然變嚴重的。它是一步步升級的惡意,是測試你的忍耐底線,是看你有沒有人撐腰。
“如果第一次打她被嚴肅處理了,就不會有今天的四小時?!边@是賴某某親戚的觀點。
而我們要問的是:第一次打她時,誰在看?
聲援賴某某,就是保護每一個孩子
賴某某的遭遇,今天沖上熱搜。明天會有另一個孩子,被捂住嘴、奪走尊嚴、拍下視頻。
在她跪地的父親身后,站著無數(shù)沒有背景的父母。在她暈倒的母親身后,是一個被結構性忽視的社會現(xiàn)實:我們從未真正保護過每一個孩子。
所以,哪怕輿論來得有些遲,我們也該從這一刻開始改變:
? 學校應有更嚴格的反霸凌機制與透明反饋體系,不能讓受害者“被和解”;
? 家長、教師和心理輔導員,需聯(lián)合為弱勢兒童建立“可被求助”的渠道;
? 法律必須盡快落實新規(guī),讓施暴者知道法律不是“玩具”;
? 社會要發(fā)聲,不只是譴責,更是推動制度真正回應“孩子被打了怎么辦”。
別再說“孩子不懂事”,他們很懂事,才敢明目張膽地打。
14歲女生的淚,不該白流。
關注賴某某,不是煽情,而是避免“下一個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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