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發(fā)布10件刑事抗訴典型案例。其中,普通犯罪1件、重大犯罪5件、職務(wù)犯罪2件、經(jīng)濟犯罪2件。這是2023年7月,最高檢首次以刑事抗訴為主題發(fā)布指導性案例后,再次聚焦刑事抗訴工作,發(fā)布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案例為“朱某某故意殺人二審抗訴案”。2023年5月,朱某某在大學校園公然捅刺女生周某頸部、腰部等部位。河南登封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經(jīng)檢方抗訴,鄭州中院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朱某某,男,2001年5月出生,無業(yè)。周某,女,2004年4月出生,某學院學生。
通報稱,朱某某因感情問題對周某不滿,于2023年5月5日,攜帶水果刀翻墻進入校內(nèi)欲報復周某。
當日18時50分許,朱某某尾隨周某與同學馬某某至行政樓前,遂從背后挾持周某并將水果刀抵住周某脖頸處,馬某某制止并準備奪刀時,朱某某持刀連續(xù)捅刺周某頸部、腰部等部位。
辦公室內(nèi)工作人員上前制止并呼叫學生到場幫忙、報警,民警到現(xiàn)場后將朱某某帶走,周某經(jīng)搶救脫離生命危險。經(jīng)鑒定,周某屬重傷二級。
2024年10月3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考慮未遂和坦白情節(jié),對其減輕處罰,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2024年11月8日,登封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同月29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
檢方給出4條抗訴意見及理由,其中包括從傷害部位、次數(shù)和力度看手段殘忍,被告人殺害被害人的犯意堅決。而且,被害人傷情十分危急,送醫(yī)時已深度昏迷,若非在場人員制止和及時送醫(yī)救治,后果不堪設(shè)想。
2024年12月13日,鄭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采納抗訴意見,以故意殺人罪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最高檢重大犯罪檢察廳廳長元明在接受《檢察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朱某某故意殺人二審抗訴案”系被告人在公共場所大學校園,公然對大學生行兇致大學生重傷二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重大惡性案件。
該案典型意義在于對此類嚴重暴力犯罪,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等因素,從嚴把握從寬的幅度。
對法院不當適用從輕量刑情節(jié)、量刑畸輕的,檢察機關(guān)依法提出抗訴,最終被告人由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實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yīng)、罰當其罪。
編輯 | 楊秋煜
來源 | 正義網(wǎng) 長安街知事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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