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秒視頻、12字評論、6個點贊、1條留言、5日拘留、2年時間、3次判決……
2025年6月,湖南人肖新良拿到的省高院判決,撤銷他曾受到的行政拘留處罰。
視頻中的事故發(fā)生在湘陰縣弼時街,有人從四層墜落到二層樓體外置腳手架平臺上,消防員正在組織救援。
視頻發(fā)布時,湘陰縣老城區(qū)部分街區(qū)正在進行集中整治改造,包括統(tǒng)一門面房廣告招牌樣式等。
肖新良認為有人墜樓,是因為樓房建筑質(zhì)量不達標。他遂在評論區(qū)留言:“還在搞豆腐渣工程,統(tǒng)一招牌?”
這條12字的評論,收到6個點贊和1條留言。這唯一的留言來自IP屬地顯示為湖北的一網(wǎng)友,稱“那你就不曉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廣告公司的”。
“這個‘他’,我覺得說的就是當時的湘陰縣委書記李鎮(zhèn)江,統(tǒng)一招牌的事就是他上任后才開始的?!毙ば铝颊f,這位縣委書記2021年到任,2024年7月13日被“雙開”。
網(wǎng)帖發(fā)出兩天后,肖新良被公安機關傳喚,并以其發(fā)表的12字評論為“不實言論”、“在網(wǎng)絡上起哄鬧事”為由,告知其已構成尋釁滋事,決定對其處行政拘留五日。
對處罰不服的肖新良,被釋放后向汨羅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
肖新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岳陽市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5年6月,湖南省高院作出判決:“原一、二審判決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p>
該判決說理的要點在于,認定肖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尋釁滋事的證據(jù)不足,行政拘留五日處罰明顯不當。
至此,肖新良曾接受的行政處罰被撤銷,并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2377.6元。
“12字評論案”改判,在為湖南高院堅持司法底線點贊同時,還想說這種改判,改不了某些官員對待批評的一臉兇相。
連指向不明的12個字批評都不能容忍,湘陰縣委原書記李鎮(zhèn)江像是青龍白虎下界——兇神惡煞。
作為一縣主官,基于其特定的身份、地位與權能,投手舉足之間都會對公共利益產(chǎn)生重大影響,因而人們對之加以特別的關注,自然在所難免。
憲法第41條規(guī)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這既是對公民的政治賦權,也設置了黨政官員容忍公民監(jiān)督和評價的義務,同時也意味著,官員應當謹慎地遵守容忍義務的“憲法化”。
相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官員不僅負有容忍義務,并且在容忍的事項和范圍上,其程度要遠高于一般民眾。
官員這種對批評、指責、質(zhì)詢的容忍義務,說明政治必須寬容,允許公眾有對其權力說“不”的權利,哪怕所面對的批評質(zhì)疑是尖刻、偏激甚至有某些錯誤的。
面對公眾批評監(jiān)督,應通過平等對話,正確的虛心改正,不實的加以解釋澄清,而不應動輒調(diào)動公權力予以打壓。
即便是官員的私生活,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并不能夠完全援用私人領域的規(guī)則,而只能在有限的意義上,使用個人領域的規(guī)范進行權利救濟和維護。
因為12字評論進了拘留所,評論者被迫走訴訟程序,歷經(jīng)兩年時間、三次判決,消耗大量司法資源——即便肖新良最終輸了官司,也即便李鎮(zhèn)江沒被“雙開”,這一過程對于一名縣級主管而言,也難言榮光。
將司法手段作為消除負面信息的工具,扭曲了法律維護公平的初衷,實質(zhì)是將公共權力異化為個人“形象保護傘”。
對發(fā)帖批評者予以行拘,是權力對監(jiān)督的畸形防御,本質(zhì)是治理現(xiàn)代化的反面教材。官員真正的榮光,應源于坦然接受批評監(jiān)督、依法糾錯整改,主動革新治理模式,而非在輿論場上“按倒在地”的短暫勝利。
遺憾的是,某些地方官員對于批評的容忍度向來很低,有的越來越低。說白了不過是權力的無知和自負。
從社會契約論看,官員基于自己的選擇而踏入權力的領地,成為權力的行使者,并基于權力的行使而獲得相應的光環(huán),于個體情感、理想與抱負的滿足之際,個人也必須為此承擔相應的對價,這一對價就是容忍義務的承擔。
換言之,當政治官員基于權力的內(nèi)容而獲取自身的滿足時,也需要通過讓渡、克減乃至犧牲個體的部分合法權利來作為獲得好處的代價。
這種對價可以表現(xiàn)為金錢的支付、財富的支出、個體自由的克減等等。政治官員的容忍義務,就是一種個體利和自由克減基礎上所形成的規(guī)范性的義務要求。
某些官員既想占盡權力帶來的所有好處,又容不得公眾對其說半個不字。
相關資料顯示,前不久湖南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湘陰縣委原書記李鎮(zhèn)江作出逮捕決定。其落馬與“12字評論案”似乎并無直接關系,但一定與權力的顢頇自負有關。
從重慶“彭水詩案”、河南“孟州書案”、河南“王帥帖案”、安徽“五河短信案”、山東“高唐網(wǎng)案”、遼寧西豐“進京拘傳記者案”、湖北鄖西“陳永剛誹謗他人案”,到今天的湖南“12字評論案”,相關官員彼時無不權勢炙人、不可一世,一旦形成網(wǎng)絡輿情事件,結果也無不一地雞毛。
所涉官員,即便主導推動“網(wǎng)言入罪”過程中未致倒臺落馬,仕途也鮮有得善終者。
這幾乎成了一個規(guī)律、一種“魔咒”。
盡管如此,“12字評論案”,決計不會是官員打擊報復批評者的最后一個案例。
自負的權力主體,常常將自身判斷等同于真理標準,形成封閉的認知系統(tǒng),外部諫言往往被視為挑戰(zhàn)權威。
哈耶克所稱“致命的自負”,應該包括權力者聽到半點批評質(zhì)疑的聲音,便要兇相畢露地抓人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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