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寵物成為不少人的情感慰藉,承載著別樣的感情。不少人在無力飼養(yǎng)寵物后,選擇轉贈他人飼養(yǎng),這本是一場“愛心的接力”。然而,寵物贈與后,如果反悔上門“搶狗”,這份“禮物”還能要回來嗎?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關于寵物狗贈與后反悔引發(fā)的“返還原物糾紛”案件。
2025年5月,許女士因女兒對狗毛過敏,無奈決定轉讓其新購的柴犬“金豆”。她在業(yè)主群發(fā)出信息,以1000元價格轉讓兩個半月大的“金豆”及相關用品。同為愛犬人士的孟女士得知后聯(lián)系許女士。許女士改變主意,表示愿意將柴犬及相關物品無償贈與孟女士,并懇切囑咐其善待“金豆”。孟女士欣然接受。
5月17日下午,許女士親自將“金豆”及相關物品送至孟女士家中完成交付。然而,次日,許女士以看狗為名來到孟女士家,突然反悔,聲稱舍不得“金豆”,并趁孟女士不備,沖入屋內強行將狗抱走,并拒絕歸還“金豆”。孟女士遂將許女士訴至法院。
圖片由AI生成
孟女士訴稱:
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已經(jīng)成立且履行完畢,“金豆”及相關物品的所有權已轉移至其名下。許女士強行搶走“金豆”的行為侵犯了其財產(chǎn)所有權。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金豆”因許女士家人未關好屋門而不慎走失,導致返還原物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原告孟女士因此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許女士賠償相應損失。
被告許女士辯稱:
其的確曾將“金豆”贈與孟女士,但其對“金豆”感情深厚,贈與后極度后悔,實難割舍。她同時提出,擔心孟女士打算與朋友合養(yǎng)小狗,頻繁更換環(huán)境對幼犬不利,出于對“金豆”的關愛和思念才沖動將其抱回。
閔行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動產(chǎn)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標志,一旦完成交付,贈與人便喪失了任意撤銷權。
在本案中,許女士與孟女士通過微信達成了贈與合意,許女士主動表示愿意將寵物狗無償給予孟女士,孟女士接受贈與,贈與合同已然成立。隨后,雙方完成了寵物狗及相關物品的交付。從許女士將“金豆”送到孟女士家中時,便已經(jīng)完成了對寵物狗所有權的轉移。許女士不能再隨意單方面反悔,要回小狗。
考慮許女士強行抱走寵物行為確有不妥,但亦出于情感因素,且寵物已丟失導致無法返還原物的實際情況,法院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釋法明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許女士當庭向孟女士支付賠償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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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之后“后悔”,何種情況下可以撤銷?
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須由贈與人和受贈人達成合意。法律賦予贈與人一定撤銷權利,以平衡贈與行為的無償性和情感因素。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贈與人的撤銷權可以分為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允許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反悔”,但需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贈與財產(chǎn)的所有權尚未轉移給受贈人。(二)須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及未經(jīng)過公證。
如果贈與已經(jīng)完成,受贈人存在以下三種情形的,贈與人仍可依法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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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寵物贈與”加裝“法律安全帶”?
在寵物這類具有特殊意義的標的物贈與中,贈與人希望寵物得到受贈人的善待往往是贈與的主要動機。然而,口頭的期許難以形成約束,若想讓這份牽掛落地為切實的保障,附義務贈與合同便是最優(yōu)解。它能將贈與人的期待轉化為受贈人的法定給付義務,從法律層面保障寵物得到受贈人的妥善對待。
實踐中,當事人可參考以下建議:
1.義務設定:清晰可量化是核心
模糊的約定難以發(fā)揮約束性作用。若合同中僅寫“受贈人需好好照顧寵物”等模糊表述,一旦發(fā)生糾紛,其標準難以界定,贈與人的權益便無從保障。因此,義務內容最好做到具體、可操作、可驗證,將義務細化為可執(zhí)行的行為,既便于受贈人履行,又為日后可能的維權保留明確依據(jù)。
2.書面約定:留存證據(jù),防患未然
建議通過書面協(xié)議明確義務內容,注明贈與標的物、義務條款、履行方式、未履行義務的后果(如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等。書面協(xié)議不僅是雙方履約的指南,更是發(fā)生爭議時的關鍵證據(jù),能有效避免因“舉證難”導致的權益受損。
3.義務履行與法律后果
受贈人接受贈與后,便需嚴格按照附義務贈與合同約定履行給付義務。
在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存在瑕疵時,適用違約救濟具有天然的正當性。贈與人可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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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有權要求違反給付義務的受贈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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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贈與合同中提前約定違約金條款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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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贈人拒絕履行給付義務,便喪失了繼續(xù)保有贈與物的原因,贈與人可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
贈與寵物絕非小事,那是一份沉甸甸的信任與承諾。一旦做出,便要受到法律與道義的雙重約束。在決定贈與寵物前,務必深思熟慮,切不可因一時沖動而讓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之中。讓每一次善意的贈與都成為溫暖的傳遞,而非矛盾的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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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閔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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