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原告開辦有農資店,被告系菜農,常在原告處購買化肥等農資,雙方按照農村慣例采取賒銷方式交易,待蔬菜銷售后結清貨款。2021年11月16日,原告前往被告家中催收貨款,被告以蔬菜未成熟為由要求延期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條,載明拖欠原告化肥款9329元。被告口頭承諾待其種植的蔥出售后結清欠款,但之后被告并未兌現(xiàn)承諾。2022年開始,原告考慮后續(xù)回款便要求被告現(xiàn)結,不再向其賒銷。2022年秋季后,雙方再無任何經(jīng)濟往來。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拖欠的化肥款,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至今分文未還。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富平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辯稱:第一次庭審中,被告稱2021年11月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后,再未從原告處購買任何農資,之后陸續(xù)以現(xiàn)金形式清償原告化肥款,并未讓原告出具收條。第二次庭審中,被告提交微信轉賬憑證及掃碼支付記錄,主張已通過現(xiàn)金和微信轉賬共償還9090元貨款。但其推翻了第一次庭審中‘已全額現(xiàn)金還款’的陳述,且無法對此作出合理解釋。
原告質證稱:對上述微信轉賬憑證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2019年1月19日掃碼支付的2530元、2021年1月23日轉賬的4000元均系清償此前貨款,與本案欠條所涉的2021年11月后欠款無關;另被告出具欠條后自己仍送過貨,因考慮后續(xù)回款問題已要求現(xiàn)場結清,故2022年相關轉賬與本案訴請的9329元化肥款無關聯(lián)。
法庭審理
富平縣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貫徹禁止反言的訴訟原理和舉證規(guī)則,以保證各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公平行使。禁止反言規(guī)則體現(xiàn)了誠實信用原則和程序安定原則,當事人在對案件事實做出自認后,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擅自推翻已經(jīng)承認的事實,避免因此造成審理程序混亂。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前后矛盾的陳述時,如不能自圓其說,則應采信其第一次陳述的內容。被告在第一次庭審時對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主張涉案債務已全部清償完畢,欠條出具后雙方再未進行任何交易。在庭審過程中經(jīng)本院多次詢問,被告確認以現(xiàn)金方式結清了全部欠款,且未要求原告出具收條。但在第二次庭審時被告予以否認,辯稱其并非完全使用現(xiàn)金,而是通過微信轉賬及現(xiàn)金支付兩種形式清償了涉案貨款。被告雖在第二次庭審中出示了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微信掃碼付款截屏,但上述證據(jù)與被告在第一次庭審中對案件事實做出的自認相悖,被告對此不能做出合理且令人信服的解釋,其辯稱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結合上述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主張2022年后雙方交易時貨款當即結清,不再賒欠,上述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應予確認。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形,合法有效。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清償拖欠的化肥款9329元,合法合理,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九十五條、第六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原告化肥貨款9329元。
法官說法
禁止反言,是指民事活動或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對自己以言辭或行為作出的表示負責,不得為自身利益隨意否定先前言行 。其法律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是防止一方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出現(xiàn)前后矛盾的訴訟請求,從而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破壞民事訴訟整體進展。
在民事訴訟領域,禁止反言的核心適用場景與“自認”制度緊密關聯(lián)。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通過明確表示承認、默示認可(如無正當理由拒不否認)等方式,作出的對該事實真實性的確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作出自認后,另一方當事人無需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基于禁止反言原則,作出自認的當事人原則上不得隨意撤銷自認或主張與自認事實相反的內容,以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進行訴訟突襲或拖延訴訟進程。僅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時,當事人撤銷自認才具備合法性,具體包括:
1. 經(jīng)對方當事人明確同意撤銷自認的;
2. 自認是在受脅迫(如以暴力、威脅等手段迫使)或存在重大誤解(如對事實內容、法律后果產生顯著錯誤認知)的情況下作出,且當事人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該情形的;
3. 自認的事實與人民法院查明的客觀事實明顯不符,或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的。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言行的法律后果負責。隨意推翻先前陳述不僅可能面臨證據(jù)不被采信的風險,更可能因違反禁止反言規(guī)則而承擔不利后果。誠信訴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基礎,也是每個訴訟參與者的應有義務。
作者:富平縣人民法院 立案庭 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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