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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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門前路排水系統(tǒng)不暢,下雨存留積水,便擅自加高路面75厘米,給鄰居排水和出行造成很大影響。相鄰權的行使是否需要兼顧他人權益和公共利益?
案情簡介
高某林等八被告系郯城縣某村村民,他們的房屋坐落于其村中浩路東段,因該路段排水系統(tǒng)不暢,下雨時容易積水,給他們出行及生活帶來不便。2024年6月,未經(jīng)政府部門規(guī)劃許可,八被告各自出資,自行修建各自門口的道路,將中浩路東段路面加高至高于原路75厘米,高于相鄰街道30厘米。加高后的路面與原本的路面交接處形成落差,雨水流入鄰居巷道,給周圍居民步行造成不適,駕駛上坡困難。中浩路東段高于西段,致使西段路積水更多,巷道亦無法排水,附近居民怨聲載道。村委會已經(jīng)申請鎮(zhèn)政府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了排水改造工程規(guī)劃。因與被告多次溝通協(xié)商未果,村委會遂訴至郯城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清除自行修建的路面,恢復道路原狀。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钡诙侔耸藯l:“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的規(guī)定,八被告因為門前路段排水系統(tǒng)不暢導致積水影響生活,進而自行決定將中浩路東段路面加高,導致路面交接處落差過大、中浩路西段部分地方積水情況加重,雖是為了維護自己正常生活的權利,但加高路面已經(jīng)嚴重影響了他人正常通行、正常生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道路修建需要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規(guī)劃許可,由村委負責統(tǒng)一協(xié)調、施工,遂作出一審判決,高某林等八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清除其自行修建的中浩路東段路面,恢復道路原狀。高某林不服,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相鄰權的行使不得損害他人權益和公共利益。本案中,雖然被告排水問題長期存在,但高某林等人未經(jīng)規(guī)劃許可擅自加高路面,導致道路形成75cm落差,加重涉案路段西側路段的積水,并已超出合理限度。該行為雖為解決自身問題,但客觀上給鄰居生活造成影響,并損害了其他居民通行權及公共道路安全,構成權利濫用。道路修建及排水改造屬村委會管理的公共事務,高某林等人繞過村委會自行施工,程序違法,即使村委會此前存在履職瑕疵,亦不能成為其擅自改造公共道路的合法依據(jù)。村委會已啟動改造程序,并委托專業(yè)機構制定排水改造方案。高某林等八被告應當排除妨害,恢復道路原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p>
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p>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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