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
“上海黃浦”公布了一起
外籍人士酒后街頭互毆
被依法追責的案件
2024年11月凌晨6點
深秋的上海還裹挾著絲絲寒意
一陣突如其來的叫喊打破了這份寧靜
幾名外國人竟在街頭大打出手
一名男子在混亂中轟然倒地,可施暴者并未停手,數(shù)人圍上去拳打腳踢。待眾人散開,倒地男子面部早已嚴重腫脹,滿臉鮮血。傷者強撐著報警,但未等民警趕到,便自行離開現(xiàn)場。
經警方調查了解,涉事的是幾名摩洛哥籍僑民,他們常出入黃浦區(qū)一酒吧,本就相識。一周前曾因瑣事大打出手,K被Z打得不輕,卻沒報警,Z還因多次以挨打為由向他人索要錢財。
事發(fā)當天,Z在酒吧內看到K的女朋友W,拉著W向他人介紹。K后來得知后,在酒吧散場后找Z算賬,于是起了沖突,另一名朋友N想起Z也曾對自己女友不尊重,也趁亂上前踢了Z。
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
對K和N兩人展開刑事偵查
經傷情司法鑒定
Z右側鼻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
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指派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黃朝
為律師擔任N的辯護人
黃律師會見N時,嚴肅批評教育,強調在中國必須遵守法律,同國籍朋友之間的糾紛、語言難以溝通等理由不是肆意妄為的借口,N對此表示懊悔。
經過細致核實案件材料,黃律師發(fā)現(xiàn)證據(jù)無法直接證明N踢到Z面部,且Z鼻骨骨折受其他因素影響可能性更大。最終公訴機關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對N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K提起公訴。
不過律師強調
本案涉及的斗毆行為雖然發(fā)生在幾名摩洛哥僑民之間,是因為文化和行為習慣差異,他們可能對在華摩洛哥僑民社交圈內的事件存在自己的道德評價標準,尤其涉及戀愛關系并在酒精的刺激下,更容易激化矛盾。他們在該酒吧區(qū)域已發(fā)生過數(shù)次打架斗毆,客觀上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這樣的行為應當在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下進行評價。
本案中,N和K在中國境內的行為均受到中國法律的管轄。雖然律師認為本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N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但即使公訴機關對其作出刑事案件不起訴決定,也不能排除公安機關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而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行政處罰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來源:上海黃浦、新聞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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