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最高檢9月28日消息,近日,正值國慶、中秋雙節(jié)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6件醉駕以案釋法案例。其中包括“江蘇常州吳某危險駕駛案”。
被告人吳某,女,30歲,無業(yè)。2024年12月4日23時43分許,被告人吳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沿常州市武進區(qū)常武路西側主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定安路路口北側段,發(fā)現(xiàn)前方十余米處民警設卡檢查,吳某駕車立即向右掉頭進入輔道并向北逆向行駛。此時在常武路古方路口警戒的一輛警車在該輔道往南行駛準備攔截,吳某所駕車輛避讓不及撞到警車車頭。吳某隨即又繼續(xù)駕車向左轉彎進入古方路往西行駛了約1公里,在花園街人民路路口南側被警車追蹤攔截并停下。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8mg/100ml。案發(fā)后,吳某賠償警車維修費人民幣17800元。
按照“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guī)定,醉酒駕駛,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沒有十五種從重處理情節(jié)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本案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吳某酒后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8mg/100ml,但其遇到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檢查,駕車逃跑并撞擊到警車,存在“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從重情節(jié),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其駕車逃跑中撞到攔截警車,屬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一般不適用緩刑情形。2025年4月24日,檢察機關以吳某犯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4月30日,武進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駕駛員飲酒后駕車遇到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有配合檢查的義務,千萬不能因一時不理智而選擇逃避、阻礙檢查,輕則因有逃避、阻礙依法檢查的情節(jié)而構成危險駕駛罪,重則還可能構成更嚴重的妨害公務罪或者襲警罪,面臨更重的刑罰。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周超
(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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