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一套房,先轉筆錢占名額,備注‘訂金’穩(wěn)妥嗎?”“賣家收了訂金卻毀約,能要雙倍賠償嗎?”現(xiàn)實中,不少購房人通過單方轉賬備注“訂金”鎖定房源,卻在糾紛發(fā)生時陷入維權困境?!坝喗稹迸c“定金”僅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卻天差地別。廣森小編結合法律規(guī)定與真實案例,說清單方轉賬“訂金”的權益邊界。
一、典型案例:王女士的“訂金”爭議
2025年,王女士欲購買藍天公司位于北京海淀區(qū)寶盛里的房屋,通過中介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需當日繳納“定金”10萬元。王女士向藍天公司轉賬10萬元時,備注為“訂金”。然而,藍天公司尚未簽署合同便反悔,并當場退還了10萬元。王女士認為該款項具有“定金”性質(zhì),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
法院審理結果:法院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1、未簽訂書面定金合同:藍天公司未在《補充協(xié)議》中簽字蓋章,雙方未就定金達成合意;
2、轉賬備注的效力:王女士單方備注“訂金”,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系書寫錯誤,法院不予采信;
3、定金成立條件未滿足:定金合同需雙方明確約定款項性質(zhì)為“定金”并實際支付,而本案中僅王女士單方行為,不構成定金合同。
二、法律解析:“定金”與“訂金”的本質(zhì)區(qū)別
1.法律性質(zhì)不同
定金:是法定的擔保形式,具有懲罰性。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時成立,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若收受方違約,需雙倍返還;若支付方違約,則喪失定金。
訂金:僅為習慣用語,不具有擔保功能,通常視為預付款。交易成功時抵充價款,失敗時全額返還,收受方違約僅需返還訂金,無需雙倍賠償。
2.成立條件不
定金:需滿足兩個條件:
① 雙方明確約定款項性質(zhì)為“定金”;
② 款項實際支付。
訂金:無嚴格成立條件,單方轉賬備注“訂金”即可成立,但法律效果有限。
3.司法實踐中的認定規(guī)則
轉賬備注的效力:僅備注“定金”不足以認定,需結合合同條款、收款收據(jù)、聊天記錄等證據(jù)綜合判斷。例如,若合同明確約定“定金”且收款方出具收據(jù)載明定金性質(zhì),則可能被認定。
單方行為的法律后果:購房人單方轉賬備注“訂金”,若未與出售方達成合意,僅產(chǎn)生預付款效果,不適用定金罰則。
三、如何避免“訂金”陷阱?
1.簽訂書面定金合同
明確約定款項性質(zhì)為“定金”,并注明數(shù)額、支付時間及違約責任。
避免使用“訂金”“誠意金”等模糊表述,防止法律風險。
2.保留完整證據(jù)鏈
轉賬時備注“定金”,并要求出售方出具收款收據(jù),載明款項性質(zhì)。
保存合同、溝通記錄等證據(jù),證明雙方對定金達成合意。
3.謹慎對待單方行為
購房人單方轉賬備注“訂金”,若出售方未認可,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雙倍返還請求。
若意圖設立定金擔保,務必通過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訂金”與“定金”的一字之差,可能讓購房人的維權訴求從“雙倍賠償”淪為“僅返本金”。法律對定金的認定極為嚴格,單方轉賬備注“訂金”難以形成有效擔保。購房時,務必通過書面協(xié)議明確款項性質(zhì)與違約責任,留存完整溝通證據(jù)。若遇糾紛,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結合證據(jù)判斷是否可主張“定金”效力。畢竟,房產(chǎn)交易動輒數(shù)十上百萬,“一字之差”的謹慎,就是對自身權益的最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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