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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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中,合同常出現(xiàn) “未蓋章、僅蓋章無簽字、加蓋假章” 等不規(guī)范情形,其效力認定一度成為爭議焦點。
隨著《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編解釋》)的實施,司法實踐已確立 “重代表權 / 代理權、輕印章形式” 的裁判原則。這意味著,合同效力并非由印章狀態(tài)單獨決定,而是需結合行為人權限、相對人善意等因素綜合判斷,三類情形的效力認定各有明確規(guī)則。
一、未蓋章但有簽字:看行為人是否有權代表
合同僅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簽字,未加蓋公司印章,效力認定的核心是簽字人是否具備代表權或代理權,除非當事人另有特殊約定。
若簽字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超越權限(如未違反公司章程對大額交易的審批要求),即便未蓋章,合同也對公司發(fā)生效力。例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采購合同并簽字,未蓋公章,乙公司舉證李某簽約時未超越職權,法院認定合同有效。
若簽字人是普通工作人員,需證明其獲得合法授權。即便無書面授權,若其長期代表公司從事同類交易,或相對人能提供微信授權記錄、過往履約憑證等證據(jù),可認定構成表見代理,合同依然有效。但需注意例外情形:若雙方明確約定 “合同自蓋章之日起生效”,則未蓋章時合同尚未成立。
《合同編解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相對人能證明簽字人未超越權限的,合同對法人發(fā)生效力,充分體現(xiàn)了 “認人不認章” 的核心精神。
二、僅蓋章無簽字:關鍵看蓋章是否為權限內(nèi)行為
合同僅加蓋公司印章,無任何人簽字,效力認定需聚焦蓋章行為是否由具備權限的人員實施。
若相對人能證明蓋章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工作人員在權限范圍內(nèi)操作,即便無簽字,合同仍有效。例如,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僅蓋丙公司公章無簽字,丁公司提交證據(jù)證明蓋章由丙公司負責合同審批的經(jīng)理王某辦理,且王某曾多次代表丙公司簽訂同類合同,法院認定合同對丙公司生效。
反之,若蓋章行為與公司意志無關,則合同不成立。如前所述案例中,甲公司分公司副經(jīng)理金某私自用章簽訂分包合同,甲公司既未授權也未收取保證金,法院最終認定合同未成立。這說明,脫離有權人員操作的 “孤章”,無法單獨證明公司的締約意愿。
三、加蓋假章:“真人假章” 通常有效,“假人真章” 多無效
蓋假章的合同效力爭議最大,司法實踐以 “行為人是否有真實權限” 為核心區(qū)分處理:
(一)“真人假章”:有效
若蓋章人具備代表權或代理權(如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即便使用的是偽造印章或非備案印章,合同依然有效。例如,戊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用私刻公章與己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己公司不知印章為假,且張某的代表行為未超越權限,法院認定合同對戊公司有效?!逗贤幗忉尅返诙l明確規(guī)定,公司不能僅以印章為假為由否定合同效力。
(二)“假人假章”:無效
若蓋章人既無代表權也無代理權,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知其無權限,即便印章是真的,合同也對公司不發(fā)生效力。例如,庚公司離職員工陳某偽造授權文件,用偷拿的公司公章與辛公司簽約,辛公司未核實陳某身份即簽約,法院認定合同無效,辛公司需自行承擔責任。
(三)構成表見代理:有效
若蓋章人無權限,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如持有公司介紹信、曾長期代表公司簽約),且相對人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例如,壬公司業(yè)務員趙某離職后仍持有公司合同專用章,與癸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癸公司基于趙某過往交易經(jīng)歷相信其有權,法院認定合同對壬公司生效。
四、實務關鍵:三類證據(jù)決定效力走向
合同效力爭議中,證據(jù)是核心。相對人需重點準備三類證據(jù)維護權益:
- 權限證據(jù):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工作人員社保記錄、過往交易中的授權憑證等,證明簽字或蓋章人有權代表公司;
- 善意證據(jù):如合同談判記錄、對簽字人身份的核實材料、公司曾認可類似交易的憑證等,證明自身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 履約證據(jù):如公司已部分履行合同(收貨、付款)的憑證,即便形式有瑕疵,實際履約行為可佐證合同成立生效。
對公司而言,需建立印章管理和人員授權制度:規(guī)范印章備案與使用流程,及時收回離職人員的授權文件,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擔不必要的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未蓋章、僅蓋章無簽字、蓋假章的合同并非必然無效,效力認定的核心是行為人是否具備代表權或代理權,以及相對人是否善意?!罢J人不認章” 的裁判規(guī)則,打破了 “印章決定效力” 的機械認知,更貼合商事交易的實際需求。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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