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江門市蟲媒傳染病疫情防控指揮部關于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的正式發(fā)布,為增進社會各界對相關法律義務的理解,引導市民依法、科學配合防控工作,江門日報記者專訪廣東金橋百信(江門)律師事務所馮健華律師,就《通告》中涉及的法律責任與公民義務提供專業(yè)指引與提醒。
個人配合隔離治療、
醫(yī)學觀察的法律依據(jù)
問
《通告》提出,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yī)學觀察措施的蚊媒疾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wèi)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y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這一要求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答
馮健華:疫情確認并公布后,法律授權政府和社會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控制措施,核心目標是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公民配合是實現(xiàn)目標的關鍵。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在實踐中,對于基孔肯雅熱這類具有社區(qū)傳播風險的乙類傳染病,根據(jù)其流行病學特征和防控需要,對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員的密切接觸者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則的。如果拒絕隔離治療、醫(y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醫(yī)學觀察的期限未滿擅自脫離的,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xié)助醫(y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醫(yī)學觀察措施。
違反防控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
與公民社會責任
問
根據(jù)“江門發(fā)布”公眾號的信息,在今年的9月22日,新會區(qū)一名確診感染基孔肯雅熱患者不服從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醫(yī)院住院隔離期間,2次擅自離開醫(yī)院隔離病房,最終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給這名患者作出行政處罰,有法律依據(jù)嗎?
答
馮健華:拒不執(zhí)行隔離、醫(yī)學觀察、封閉管控等防控措施屬于違法行為。也就是,被要求居家或集中隔離,卻擅自外出;在封控區(qū)內,強行沖卡、翻越圍欄。其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責任方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最高將面臨十日拘留并處五百元罰金的處罰。刑事責任方面,若因擅自外出造成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或實際后果,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guī)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將面臨七年的牢獄之災。
問
《通告》明確,違反蚊媒預防控制有關規(guī)定的,將依法被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能否具體說明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答
馮健華:法律的權威來自于其明確且具有強制力的責任追究體系。只要法律設定了義務,通常就會配套設定違反該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否則,義務就缺乏強制力,難以落實。
我取其中一種較為典型的違法行為進行舉例說明。比如:“隱瞞病情、旅居史、接觸史,拒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這種違法行為是當前疫情防控中常見、危害大且法律后果嚴重的違法行為之一。就是說在接受流調時,故意隱瞞自己發(fā)病后的行程、接觸過的人員、去過的場所;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感染,仍不如實告知。這種行為是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條接受和配合調查的法定義務。
其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責任方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因為您的故意隱瞞行為,導致您的親友、同事甚至社會公眾被感染,您可能需要對他們的人身損害(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和財產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若感染數(shù)量多,賠償費用可能極高。行政責任方面,此行為構成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這個行為人將可能被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意味著,最高可面臨10日拘留并處五百元罰金的處罰。
最嚴重的后果,可能帶來刑事責任:盡管基孔肯雅熱是乙類傳染病,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因個人極端惡劣的隱瞞行為,導致疫情在特定區(qū)域(如一個社區(qū)、一個工廠)大規(guī)模擴散,造成極其嚴重后果的,將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guī)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個罪名有兩檔量刑,第一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后果特別嚴重的,將到達第二檔,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因為一個惡意隱瞞行為,最高將面臨七年的牢獄之災。
來源:江門日報(記者/趙可義 通訊員/孟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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