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提問
劉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債權人,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在2017年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公司財務賬冊也因調(diào)查所需被控制。一年后科技公司被吊銷,現(xiàn)劉某起訴要求稱因科技公司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chǎn)、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故應對其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也迪律師解答
劉某要求科技公司股東對其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據(j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需滿足以下條件:1.股東存在“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2.公司出現(xiàn)“主要財產(chǎn)、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情況;3.股東“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chǎn)、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jié)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我們認為,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于科技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前,因刑事犯罪已被采取強制措施,現(xiàn)科技公司財務賬冊等被司法機關控制、保管,導致科技公司股東客觀上無法進行清算工作,因此,本案不符合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chǎn)、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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