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fā)文稱,在《桂林市2025年度事業(yè)單位公開考試招聘工作人員進入考察人選名單》中, 考生蘇某某曾因虐貓被華中農業(yè)大學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不少網友認為蘇某某此前的行為反映其個人道德品質存在問題,并不適合從事公共服務類崗位。
事是這么一件事,桂林事業(yè)單位招考中網友發(fā)現(xiàn)了一個人,這個人在學校里受到過處分。于是,網友就開始投訴,說這個人不適合當進入事業(yè)單位的隊伍里來。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這句話似乎有點意思。說的就是,每個人都有可能犯錯,錯了你該,就很好了。至于這個考生,在學校里已經受到了處分,這就是他的污點,有了污點,就是一輩子的事,改了也不行,更別說進入事業(yè)單位隊伍里了。
為啥呢?因為虐貓這件事可大可小啊。往大里說,虐貓不僅僅是行為失當,更是一種心理疾病,你都有病了,能治好嗎?治好了,難道不留后遺癥嗎,有了后遺癥,在服務群眾的時候犯了,咋整?
小小的虐貓,更說明了你的個人品質極其差,貓多么可愛的動物啊,你怎么忍心下手,毒害它們,虐待它們,成何體統(tǒng)?簡直不是個人,還大學生呢,枉為人??!對吧?
既然都不是個人,那注定不能從事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了吧?我猜想,網友肯定是這么一套邏輯吧?把人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一輩子背負著虐貓的處分。
但再想想,似乎不是那么個事。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法治的精神如斯,且一個事不能兩次甚至多次懲罰。舉一個例子,你有一次打人了,被行政拘留了,就有了違法記錄。
這個違法記錄就在案了。對個人來說,這個懲罰一旦結束也就算結束了。他不能從事的職業(yè)范圍包括了公務員、事業(yè)單位等公共服務領域。但可以從事其它行業(yè),且不能有歧視。這才是法律的基本精神。
具體到虐貓的考生,他受到的是學校的處分,處分且已經結束,結束就已經翻篇了。且學校的處分,并不是法律的懲罰,也不是治安管理處罰。也就是說,在其檔案里并不存在記錄。
既然這樣,再繼續(xù)窮追猛打,是不是有點過猶不及了呢?當然,在網友的眼里,這哪里是過猶不及,這就是為組織凈化空氣啊,豈能容忍一個虐貓的人前來?
寫到這里,虐貓的考生這輩子的路就這樣被堵上了。這次事業(yè)單位考試不通過,再進行類似考試,也不可能通過,他會咋想呢,要是我是這個考生,我肯定想,反正也沒路可走,不如破罐子破摔吧!
走,再去虐幾只貓!再去虐幾條狗,實在過不下去了,到馬上上搶劫殺人,反正自己也沒有出路嘛,就報復社會好了。
制度是意義在于度人,法治的精神在于懲治行為本身,而不是徹底否定一個人,更不是通過一件事,將一個人釘死在恥辱柱上,而是讓其幡然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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