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男子2次在一家當?shù)刂牟惋嫷暧貌?,分別點了8元一份的炒雞。他發(fā)現(xiàn)菜里只有各種配料,雞塊特別少,而且雞塊還都是骨架的。于是詢問服務員,服務員卻說,這本來就是這樣這么便宜的雞塊,還讓他加點其他菜。男子認為商家涉嫌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存在虛假宣傳,欺詐,索賠1000元把店家告上法庭?
劉某是這家餐飲店的老顧客了。8元一份的炒雞,雖然是小事,但足夠他一個人吃。雖然劉某心中不舒服,但他畢竟是老顧客,覺得餐館偶爾一次失誤,他要包容。于是就耐心吃完了那餐飯。 一段時間后,劉某再次來到餐館吃飯,這次他又點了炒雞一份。
當他再次發(fā)現(xiàn)里面各種配菜,炒雞基本沒幾塊的時候,終于發(fā)怒。
他認為該餐館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餐館老板認為劉某是大驚小怪,一份炒雞,一份才8塊錢,現(xiàn)在物價這么高。如果是幾十元上百元的菜。王某提出質疑還合情合理。但劉某卻認為,這不是8元錢的事情,而是商家做事虛假宣傳,已經(jīng)涉嫌欺詐。
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餐館賠償他1000元。
餐館老板接到傳票,很是憤怒,一份8元的菜,這個老顧客卻把他告上法庭,還要求他賠償1000元。
那這件事在法律上該如何解讀?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1、消費者有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顯然餐館老板這種行為,侵犯到王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
2、餐館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餐館在招牌上寫著炒雞,但事實上,菜里面配菜很大部分,雞塊沒幾個。
餐館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涉嫌欺詐。
3、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
商家做生意,應該遵循誠信原則,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jù)《民法典》第七條規(guī)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欺詐行為時,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
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如果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則按照五百元賠償。
最后,經(jīng)法院給雙方調(diào)解,餐館老板向劉某道歉。劉某也主動降低索賠要求。
最終,餐館老板賠償給王某600元,王某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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