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警察邢志強 資料圖
“內蒙古警察槍擊案”重審二審有了結果,8月6日,澎湃新聞從被告人邢志強的家屬處獲悉,日前,內蒙古高院作出重審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刑期執(zhí)行截止時間,邢志強的刑期還有不到一個月時間,9月1日,他將刑滿釋放。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5年,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干警的邢志強在攔截盤查被害人孟永清的過程中,槍擊對方致死。當年案發(fā)后,邢志強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2020年8月,邢志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監(jiān)委留置,他沒有被指控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最終因這起舊案被起訴。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后,邢志強上訴,內蒙古高院于2024年3月作出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烏蘭察布中院重審。
2025年3月14日,烏蘭察布中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邢志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y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共計27099元。
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重審二審認定,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邢志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部分判決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上訴人邢志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作出多項評判。
其中,關于上訴人所提“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系正當防衛(wèi),應依法認定其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內蒙古高院認為,多人的證言可以證實案發(fā)前四子王旗公安局沒有部署過抓捕孟永清的任務,邢志強主要是基于懷疑孟永清所騎摩托車是盜竊所得而意圖攔截、盤問、追趕。邢志強作為公安民警,發(fā)現孟永清形跡可疑時意圖攔截、盤問,遭到襲擊后進行追趕,行為均具有正當性,但當孟永清進行的捅刺、沖撞等行為已結束,處于逃跑狀態(tài)中時,邢志強、王金柱面臨的現實危險已消除,在沒有單位指令、沒有合法抓捕手續(x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開槍的條件、沒有鳴槍示警的情況下,使用非公務用槍從后面追趕時開槍擊中孟永清腰背部其行為既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適時性要求,也不具有履行盤查職責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和正當履職。
原判依據本案的案發(fā)起因、王金柱證言反映的開槍距離、邢志強與孟永清的關系、小口徑步槍的性能、孟永清身體被擊中的部位(腰部)、傷情性質(非致命傷)、案發(fā)后邢志強第一時間向局領導進行報告的行為、天津津實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等,認定邢志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并承擔相應比例的民事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裁定書顯示,一審宣判后,邢志強及其辯護人提出其被采取的是“指定居所監(jiān)視住”,并申請調取公安機關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相關材料。經依法調取相關材料,并經聽取上訴人及辯護人對調取材料的意?,法院確認邢志強從2021年10月13??2022年4月10日期間系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相應刑期應依法折抵,其刑期執(zhí)行的截止時間應予糾正(即刑期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原審法院應在交付執(zhí)行過程中予以處理。這也意味著,今年9月1日,邢志強將刑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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