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民日報·中國農(nóng)網(wǎng)記者 李婧
近兩年來,競業(yè)限制、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糾紛等勞動爭議案件呈上升趨勢,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帶來新的挑戰(zhàn),亟須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針對勞動爭議案件中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同時發(fā)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指導司法實踐,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
該批典型案例共有6起案件,主要聚焦工傷保險待遇、企業(yè)混同用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社會關注的勞動關系熱點問題。
建筑公司與農(nóng)民工無勞動關系就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嗎?
某建筑公司將所承包工程轉包給劉某。2021年8月,劉某招用張某到工地工作。同年10月10日,張某在工作時從高處墜落受傷,診斷為腰椎骨折。生效判決已確認某建筑公司與張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某建筑公司對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定張某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八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未達級,停工留薪期6個月。張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八級傷殘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并非必須以存在勞動關系作為前提條件。在建筑工程轉包給個人的情況下,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在某建筑公司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下,法院判令其向張某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發(fā)生工傷后,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承包人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認定工傷后,如果承包人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勞動者故意不簽合同,單位需支付二倍工資嗎?
2018年12月11日,冉某與某康旅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職務為財務部負責人。勞動合同到期后,某康旅公司多次通過口頭及微信方式通知冉某續(xù)簽勞動合同,冉某以“公司要解散,不簽合同可以拿二倍工資”為由拒絕續(xù)簽。2024年4月30日,冉某與某康旅公司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確認某康旅公司不拖欠冉某2024年4月30日前的工資及其他報酬。
2024年5月,某康旅公司注銷登記,其權利義務由某賓館承繼。冉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某賓館和某康旅公司股東——某農(nóng)旅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等請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冉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某康旅公司多次要求與冉某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但冉某拒絕。在冉某故意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某康旅公司無需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承繼其權利義務的某賓館及其股東某農(nóng)旅公司亦不承擔責任。法院判決駁回冉某有關支付二倍工資等訴訟請求。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庇萌藛挝晃从喠鎰趧雍贤Ц抖豆べY規(guī)則是法律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定義務而作出的規(guī)定,不應使不誠信者不當獲利。本案明確了支付二倍工資規(guī)則不適用于勞動者故意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體現(xiàn)鮮明價值導向,制約和懲處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引導勞動者、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勞動者與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有效嗎?
2022年7月,朱某入職某保安公司,雙方約定某保安公司不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將相關費用以補助形式直接發(fā)放給朱某。此后,某保安公司未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朱某認為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條款,剝奪其法定權利,與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shù)日埱?。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支持朱某有關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shù)恼埱?。朱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除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外,不因雙方約定而免除,雙方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朱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姆ǘㄇ樾巍7ㄔ号袥Q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法院在本案中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因違法而無效的規(guī)則。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此類協(xié)議、以補助等形式發(fā)放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呢熑?。此?guī)則有助于督促用人單位通過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式分散用工風險,引導勞動者關注長遠利益,充分發(fā)揮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來源:農(nóng)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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