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陳曉容
“檢察官,我不該在法院執(zhí)行我的時候,把我的貨車低價轉賣,之前做的決定太糊涂了。”近日,面對湖北省棗陽市檢察院檢察官,崔某某道出心聲,為一場歷時六年的執(zhí)行困局,畫上了執(zhí)行和解的句號。
一場車禍,兩份民事判決,三方合同主體,從2018年7月車禍發(fā)生,到2019年9月二審民事判決進入執(zhí)行程序,再到2025年7月的本案刑事判決。崔某某緣何逃避履行長達六年?
消失的貨車
8月16日,承辦檢察官介紹,2018年7月,貨運司機崔某某接到了一單從棗陽到新疆運輸水蜜桃的單子,途中不幸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崔某某駕駛的貨車被另一大車追尾,車上的桃都毀損了。
崔某某雖無責也可向肇事司機追償貨物損失,但按照合同的約定與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由崔某某賠償貨主楊某損失。本可合法維權,崔某某卻不愿支付賠償款,選擇了逃避,拒絕向貨主賠償損失。
2019年1月,貨主楊某向棗陽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依法判決崔某某賠償貨主楊某因貨物毀損造成的各項損失15.7萬余元,崔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判決生效后,崔某某卻再次選擇了逃避,拒不履行判決義務。于是,法院依法將崔某某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并限制其高消費。
2023年5月,棗陽市法院向崔某某送達《責令交出車輛通知書》,要求其交出登記在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實際由其所有的一輛大貨車。崔某某收到通知后,卻始終無回應,車也不見蹤影。后棗陽市法院將崔某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棗陽市公安局,該局于2024年8月17日立案偵查。2024年12月16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棗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翻閱卷宗,梳理時間軸后檢察官發(fā)現(xiàn),棗陽市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將查封裁定書送達崔某某,法院執(zhí)行人員在同月19日、20日多次致電,并發(fā)送數(shù)條短信,崔某某均未應答。經公安機關偵查,7月2日崔某某竟將這輛40余萬元購入的重型卡車以2.4萬元“廢鐵價”轉賣過戶。
糊涂的決定
“為什么在2019年9月民事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時候崔某某沒有將車輛賣掉,而是在4年后低價變賣呢?”這個疑問在檢察官的腦海里揮之不去。
為厘清崔某某作案動機和錢款去向,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調取到了關鍵證據(jù):一份崔某某母親的醫(yī)院檢查報告,一份2.4萬元賣車款的收款單據(jù)。
謎底隨之揭開:2021年,崔某某母親患了癌癥。作為長子的崔某某回到老家照顧母親,放棄了貨運工作,車輛也放在外地久未年審。2023年5月,崔某某收到法院《責令交出車輛通知書》后,他盤算著“與其被法院收走,不如及早變賣”,遂將其賤賣用于維系生計與母親治病。
崔某某自認為自己“事出有因”,實際上卻做了個糊涂的決定。崔某某有能力執(zhí)行人民法院的判決,卻故意逃避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已經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情與法似乎陷入了兩難的困境。
僵局的破解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了解事情的原委后,及時對崔某某及其家人開展釋法說理,引導崔某某家屬籌措資金積極支付執(zhí)行款。在檢察官的耐心講解下,崔某某的態(tài)度終于從無所謂到悔不當初:“檢察官,我是覺得損失是肇事司機造成的,不該我賠償,所以我才逃避,要是先賠償了,再拿著判決書就找肇事司機索賠,就沒有這回事了。偏偏我一再逃避,還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把車低價處理了,一錯再錯!我愿意認罪認罰?!?/p>
同時,檢察官向申請執(zhí)行人介紹了崔某某的實際情況及賠償意愿,最終在檢察官和辦案民警共同努力、多次協(xié)調下,申請執(zhí)行人主動減免了部分執(zhí)行款和全部利息,只要求崔某某賠償12萬元,并與崔某某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為崔某某出具諒解書,至此,持續(xù)6年的執(zhí)行僵局終于破解了。
2025年6月,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棗陽市檢察院對崔某某提起公訴,綜合考量其悔罪態(tài)度、履行情況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同年7月,法院依法判處崔某某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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