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
作者 | 北大法寶司法案例研究組
導語:2025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公眾開放。本文以“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收錄的多元解紛案例作為研究樣本,從糾紛性質、糾紛解決方式及化解單位等多個維度展開統(tǒng)計分析,呈現(xiàn)多元解紛案例發(fā)布特點以及規(guī)律,以期為業(yè)界案例研究提供參考。
統(tǒng)計源:“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多元解紛案例。
統(tǒng)計周期:2025年1月22日-2025年7月21日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戰(zhàn)略行動。[1]近年來,我國多元解紛機制建設取得顯著進展,法院依托一站式解紛機構開展訴前調解,由一站式解紛機構分流案件和督導解紛,提升了糾紛化解的實際效果,也緩解了案件壓力。[2]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啟動建設“多元解紛案例庫”,于2025年1月22日正式上線。本報告以“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收錄的549例多元解紛案例為分析樣本,深入探究其發(fā)布狀況及法律法規(guī)引用情況。
一、多元解紛案例發(fā)布狀況
多元解紛案例是各單位通過調解、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糾紛的典型案例,覆蓋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物業(yè)糾紛、勞動爭議、醫(yī)療糾紛、房屋買賣、土地經(jīng)營、金融消費、知識產(chǎn)權、價格爭議等常見易發(fā)糾紛類型。[3]
(一)多元解紛案例糾紛性質涉及民事和行政兩類,民事類以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居多
在549例多元解紛案例中,民事案例有545例,涉及88種具體案由;行政案例有4例,涉及3種具體案由。545例民事案例中,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的案例數(shù)量最多,有48例,總占比約9%;其次是勞務合同糾紛和買賣合同糾紛,分別有44例和43例,總占比均約8%;案例數(shù)量在20例至40例之間[4]的有5種,分別為勞動合同糾紛35例、服務合同糾紛25例、借款合同糾紛22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1例和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20例。4例行政類案例包括行政征收或者征用有2例,不履行機動車所有權登記職責和行政登記各有1例。
圖1 多元解紛案例糾紛性質分布(10例以上)
(二)多元解紛案例中“民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人民調解”關鍵詞出現(xiàn)頻次較高
多元解紛案例每篇包含3至10個關鍵詞,在549例多元解紛案例中,累計涵蓋1272個不同的關鍵詞,出現(xiàn)頻次共計2888次。其中有1054個關鍵詞只出現(xiàn)1次,總占比約83%。出現(xiàn)頻次在50次以上的僅有3個,為“民事”545次、“‘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和“人民調解”均為69次;“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和“買賣合同糾紛”均超40次;出現(xiàn)頻次在10至40次之間的關鍵詞為“勞動合同糾紛”“綜治中心”“服務合同糾紛”等29個。
圖2 多元解紛案例關鍵詞分布(10次以上)
(三)多元解紛案例糾紛解決方式為調解結案的占比超九成
多元解紛案例主要是各單位通過調解、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糾紛的典型案例。從具體數(shù)據(jù)來看,在549例多元解紛案例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最多,有539例,總占比約98%,糾紛性質以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和買賣合同糾紛為主;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方式結案的有7例,糾紛性質均為勞動合同糾紛;以公證方式結案的有3例,糾紛性質涉及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1例、物權保護糾紛1例、繼承糾紛1例。
(四)多元解紛案例的處理結果調解金額最高達2.4億
在549例多元解紛案例的處理結果中,有237例能夠明確調解金額,總占比約43%。調解金額超億元以上的有2例,一例為某房地產(chǎn)公司與某金融公司、某資產(chǎn)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調解案,調解金額達2.4億元;另一例為馮某等150名車主與某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調解金額達1億元;1千萬元至1億元的有9例,涉及買賣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等;100萬元至1千萬元的有23例,總占比約10%;10萬元至100萬元的有53例,總占比約22%;10萬元以下的有150例,總占比約63%。
圖3 多元解紛案例處理結果調解金額分布
二、多元解紛案例的化解單位
多元解紛案例中的化解單位[5]是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參與糾紛解決過程的各類機構或組織?;鈫挝话ǚㄔ骸⒄{解組織與其他三種類型。從化解單位對多元解紛案例的糾紛解決形式來看,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單獨化解糾紛,即法院、調解組織與其他單位單獨化解糾紛,另一種是共同化解糾紛,即法院、調解組織與其他單位共同化解糾紛。549例多元解紛案例中,共同化解的有363例,總占比約66%;單獨化解的有186例,總占比約34%。其中化解案例數(shù)量較多的單位主要集中在重慶市、江蘇省及山東省。
圖4 化解單位地域分布
(一)化解單位包含法院的占比達七成
549例多元解紛案例中化解單位包含法院的有387例,總占比約70%,共涉及30個省級行政區(qū)域。其中重慶市、江蘇省案例數(shù)量位居前列,均超60例,分別有66例、62例。10例至60例之間的包括山東省、河北省及安徽省等11個省級行政區(qū)域。從具體法院來看,387例化解單位共涉及316家具體法院,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化解數(shù)量最多,有6例。
圖5 化解單位法院分布(3例以上)
(二)化解單位為調解組織的占比達六成
549例多元解紛案例有327例化解單位包含調解組織,總占比約60%,共涉及29個省級行政區(qū)域。其中案例數(shù)量前五位的依次是重慶市、江蘇省、山東省、河北省及安徽省,與法院前五位地域一致,分別有55例、37例、24例、20例及17例。從具體調解組織來看,327例案例共涉及376家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中心等調解組織,其中,中國中小企業(yè)協(xié)會調解中心化解的最多,有4例。
圖6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分布(2例以上)
(三)其他類化解單位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案例數(shù)量位居首位
549例多元解紛案例有234例化解單位為其他,總占比約43%,共涉及28個省級行政區(qū)域。其中案例數(shù)量前五位的依次是重慶市、江蘇省、山東省、安徽省及河北省,分別有55例、26例、18例、18例和16例。從具體化解單位來看,234例案例共涉及381家單位,主要包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總工會、派出所、司法所及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等多家單位。其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化解的最多,有7例。
圖7 化解單位其他分布(2例以上)
三、多元解紛案例推薦部門
多元解紛案例庫上線試運行以來,經(jīng)中央宣傳部、中央臺辦、全國總工會等20家單位推薦以及地方法院選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入庫。[6]推薦部門主要包括法院、國家部委和調解組織3種。在549例多元解紛案例中,有544例為單一部門推薦,有5例為聯(lián)合部門推薦,4例為多個法院聯(lián)合推薦,1例為法院與國家部委聯(lián)合推薦。其中推薦部門為法院的最多,有491例,總占比約89%;推薦部門為國家部委的有57例,總占比約10%;推薦部門為調解組織僅有1例,為河北省廊坊市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
(一)推薦部門為法院的來源已覆蓋31個省級行政區(qū)域
491例推薦部門為法院的多元解紛案例已全面覆蓋31個省級行政區(qū)域,其中排名前五位的仍為重慶市、江蘇省、山東省、河北省及安徽省,分別有85例、77例、39例、35例和28例。491例案例覆蓋三級法院及專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案例數(shù)量最多,有441例,總占比約90%;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及高級人民法院案例數(shù)量較少,分別有27例、13例和10例。
圖8 推薦部門法院級別分布
(二)多元解紛案例推薦部門為國家部委的涉及15個機構
57例推薦部門為國家部委的共涉及15個機構[7],包括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成本和認證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等機構。其中推薦部門為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成本和認證中心的最多,有16例,總占比約28%;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9例,總占比約16%;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均有5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中國中小企業(yè)協(xié)會等11個推薦部門的案例數(shù)量在1至4例之間。
圖9 推薦部門國家部委分布
四、多元解紛案例法律法規(guī)引用情況[8]
(一)法律法規(guī)整體引用情況
1.多元解紛案例共引用136部法律法規(guī),涉及6個效力位階
549例多元解紛案例,共引用136部中央法律法規(guī),涵蓋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guī)等6個效力位階。其中引用司法解釋最多,有51部,總占比約38%;其次是法律,有42部,總占比約31%;部門規(guī)章、行政法規(guī)分別有24部、17部,總占比分別約18%、12%;團體規(guī)定和行業(yè)規(guī)定均只有1部。
2.《民法典》《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xié)商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勞動合同法》引用次數(shù)位列前三
136部法律法規(guī)引用次數(shù)共計1985次,引用次數(shù)50次以上的共4部,分別是《民法典》引用1122次、《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xié)商調解工作的意見》[9]引用83次、《勞動合同法》(含2018修正)引用73次及《著作權法》引用50次;引用次數(shù)30次至50次之間的有4部,包括《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10]引用42次、《勞動法》(含2018年修正)引用35次、《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引用33次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含2022年修正)引用31次。引用次數(shù)10次至30次之間的有13部,包括《關于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11]、《關于建立知識產(chǎn)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12]、《關于做好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意見》[13]及《關于建立勞動人事爭議“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14]等。115部引用次數(shù)均在10次以下。
圖10 多元解紛案例法律法規(guī)整體引用(10次以上)
(二)法律整體引用情況
1.實體法中《民法典》《勞動合同法》和《著作權法》引用次數(shù)較多
549例多元解紛案例共引用42部法律,其中實體法40部。從實體法引用次數(shù)來看,《民法典》引用次數(shù)最多,引用1122次;其余39部引用次數(shù)均在100次以下,引用次數(shù)50次至100次之間的有2部,為《勞動合同法》(含2018年修正)引用73次、《著作權法》引用50次;《勞動法》(含2018年修正)、《商標法》(含2019年修正)和《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含2018年修正)等37部法律法規(guī)引用次數(shù)均在50次以下。
2.《民法典》第577條引用次數(shù)最多,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40部實體法共引用425條法律條文,其中引用次數(shù)超100次的有2條,依次為《民法典》第577條(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引用112次、第509條(合同履行的原則)引用102次;其次是《民法典》第579條(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引用52次、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引用45次、第944條(業(yè)主支付物業(yè)費的義務)引用44次;引用次數(shù)在10次至30次之間的有19條,包括《民法典》第942條引用29次、第937次引用27次、第1184條引用22次等。《民法典》第7條、第562條及《勞動法》第50條等401條引用次數(shù)均在10次以下。
圖11 多元解紛案例實體法律條文整體引用(10次以上)
(三)司法解釋整體引用情況
1.司法解釋引用次數(shù)30次以上的有2部
549例多元解紛案例共引用51部司法解釋,引用次數(shù)30次以上的有2部,其中,《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引用次數(shù)最多,達42次,《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含2022修正)引用31次;引用次數(shù)10次至30次之間的有5部,包括《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含2020年修正)引用19次、《關于建立知識產(chǎn)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和《關于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分別引用18次等;《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等44部引用次數(shù)均在10次以下。
2.《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引用次數(shù)最多
51部司法解釋共引用104條司法解釋條文,引用次數(shù)最多的為《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共引用6次;《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和25條、《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均引用3次;《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及《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條等17條司法解釋引用次數(shù)均為2次。
圖12 多元解紛案例司法解釋條文整體引用(2次以上)
結 語
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全面收錄我國各級法院各類案例,數(shù)據(jù)總量達1.6億余篇,涵蓋指導性案例、參考案例、公報案例及典型案例等豐富優(yōu)質資源。為滿足用戶多元化數(shù)據(jù)需求,平臺持續(xù)拓寬案例采集渠道,積極探索更豐富的案例資源。目前,“多元解紛案例”已上線,歡迎廣大用戶體驗!
“北大法寶”司法案例研究組
2025年8月
注釋:
[1]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典型經(jīng)驗與實踐案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頁。
[2] 于龍剛:《基層多元解紛機制的結構轉型與模式分化》,載《法學研究》2025年第3期。
[3]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站,“多元解紛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網(wǎng)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3311.html,訪問日期:2025年7月21日。
[4] 本報告中的“之間”“以上”包含本數(shù),“以下”不含本數(shù)。
[5]官網(wǎng)聚類展示的名稱為化解單位(調解組織),為方便閱讀,本文簡稱化解單位。
[6]同前注【3】。
[7]為便于閱讀,本報告中涉及的國家部委名稱均省略“中華人民共和國”前綴。
[8]為方便閱讀,本文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省略。
[9] 全稱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中國企業(yè)聯(lián)合會/中國企業(yè)家協(xié)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xié)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10] 全稱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中國企業(yè)聯(lián)合會/中國企業(yè)家協(xié)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
[11] 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關于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
[12] 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辦公室關于建立知識產(chǎn)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
[13] 全稱為:《全國婦聯(lián)、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關于做好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意見》。
[14] 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勞動人事爭議“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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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劉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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