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法制與新聞》9月9日報道: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杜某智與段某良(另案處理)合謀共同販賣毒品,先后三次分別將11克海洛因和11克甲基苯丙胺、200.25克海洛因和99.87克甲基苯丙胺、60克海洛因以送貨上門或快遞的方式販賣給毒品買家戴某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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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查明了被告人杜某智于2013年8月底9月初伙同他人販賣、運輸2502.53克海洛因,以及于2013年11月底販賣、運輸5166.2克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實。2020年12月30日,無錫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杜某智被法院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2020年12月30日,無錫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杜某智被法院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省高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并將對杜某智的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23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發(fā)回江蘇省高院重新審判。
江蘇省高院另查明:上訴人杜某智在二審期間檢舉云南省某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大隊長段某艷和律師楊某榮以公安機關要收取保證金的名義,向其家屬索要80萬元之事,經(jīng)審查成立,段某艷和楊某榮目前均被立案審理。應認定其具有立功情節(jié)。
2025年1月,江蘇省高院公布本案終審判決結果:
一、撤銷無錫中院一審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杜某智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上訴人杜某智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來源:法制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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