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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登記在父親名下的房產(chǎn),次子起訴要求法定繼承分割,長子以 “借名買房” 為由主張房屋歸自己所有。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支持法定繼承,明確 “借名買房證據(jù)不足時,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屋應作為遺產(chǎn),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者可適當多分”。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關系與房屋背景:父母留下登記在父親名下的房產(chǎn),子女對歸屬有爭議
張建國(已故)與劉梅(已故)系夫妻,育有四子:長子張偉(被告一)、次子張明(原告,勝訴方)、三子張勇(被告二,智力殘疾,張偉為監(jiān)護人)、四子張濤(被告三,支持法定繼承)。劉梅 2007 年去世,張建國 2013 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1999 年 9 月,張建國與甲單位(海淀區(qū)某局)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以 2.0277 萬元購買 “一號房屋”(海淀區(qū)),登記在張建國名下,購房時使用了張建國 42 年、劉梅 26 年工齡折抵房款?,F(xiàn) “一號房屋” 由張偉居住使用。
父母去世后,張明、張濤主張 “一號房屋” 是父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按法定繼承分割;張偉辯稱 “房屋是自己借父親名義購買,實際出資人是自己,不屬于遺產(chǎn)”,拒絕分割。協(xié)商無果后,張明起訴至法院,訴求:依法分割 “一號房屋”。
2. 爭議焦點:長子以 “借名買房” 抗辯,次子主張法定繼承
張偉抗辯:1. 1999 年購房時自己向朋友借款 3 萬元,現(xiàn)金交給父親支付房款,與父母存在 “借名買房” 合意;2. 父親 2004 年手寫《遺言》,明確 “房屋是自己出資,歸自己所有”,有筆跡鑒定證明簽名真實;3. 自己長期與父母同住,照顧父母及殘疾弟弟,房屋應歸自己。
張明、張濤主張:1. 《遺言》只有父親簽名,母親未簽字,且無其他證據(jù)證明 “借名買房”;2. 購房使用父母工齡,房屋登記在父親名下,應屬父母共同財產(chǎn);3. 張偉雖盡了較多贍養(yǎng)義務,但不能獨占房屋,應按法定繼承分割。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爭議
“一號房屋” 是否屬于張建國、劉梅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能否作為遺產(chǎn)分割?
張偉主張的 “借名買房” 是否成立?
房屋份額應如何分割,張偉能否因 “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 多分?
2. 勝訴關鍵:借名買房證據(jù)不足,房屋屬遺產(chǎn)應法定繼承
(1)“一號房屋” 屬父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作為遺產(chǎn)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chǎn)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nèi)容的根據(jù))、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chǎn)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
事實推導:① “一號房屋” 登記在張建國名下,購房時使用了張建國與劉梅的工齡折抵房款,工齡屬于夫妻共同權益,故房屋應認定為二人夫妻共同財產(chǎn);② 張建國、劉梅去世后,房屋未進行分割,屬于二人遺留的合法財產(chǎn),應作為遺產(chǎn)由子女繼承。
(2)張偉 “借名買房” 主張不成立,證據(jù)不足無法推翻物權登記
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的,承擔不利后果)。
事實推導:① 張偉提交的《遺言》僅父親張建國簽名,母親劉梅未簽字,無法證明 “借名買房” 是夫妻共同合意;② 張偉主張 “現(xiàn)金出資 3 萬元”,但未提供借款憑證、父親收款記錄等證據(jù),無法證明實際出資;③ 購房合同、付款手續(xù)等均由張建國辦理,張偉未持有相關原件,不符合 “借名買房” 中實際權利人持有資料的通常情形;④ 筆跡鑒定僅證明父親簽名真實,但不能單獨證明 “借名買房” 合意,故張偉的抗辯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3)按法定繼承分割,張偉因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適當多分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
事實推導:① 張明、張偉、張勇、張濤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應均等分割;② 各方均認可張偉自 1997 年起與父母同住,照顧父母日常及殘疾弟弟張勇,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符合 “可以多分” 的情形;③ 張勇系智力殘疾,無收入來源,屬于 “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時應予以照顧;④ 綜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張偉多分 5%,張勇多分 5%,張明、張濤按均等份額分割。
三、裁判結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 “一號房屋” 由張偉、張勇、張明、張濤繼承所有,具體份額為:張偉繼承 30%,張勇繼承 25%,張明繼承 22.5%,張濤繼承 22.5%。
四、案件啟示
1. 繼承人主張遺產(chǎn)分割避坑:3 個核心要點
鎖定房屋權屬,依托物權登記主張權利
若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且無相反證據(jù),可直接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對方以 “借名買房”“贈與” 抗辯時,需要求其提交書面協(xié)議、出資憑證、實際使用證據(jù)等,若證據(jù)不足,法院通常會支持物權登記的效力。
留存贍養(yǎng)證據(jù),為 “多分” 提供支撐
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需留存照顧記錄(如醫(yī)療費支付憑證、護理費單據(jù))、鄰居或社區(qū)證言、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證明(如水電費繳納記錄),以便在分割時主張多分。
關注特殊繼承人權益,依法主張照顧
若有殘疾、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需在訴訟中明確提出,依據(jù)《民法典》“應當予以照顧” 的規(guī)定,爭取更多份額,保障其基本生活。
2. 主張 “借名買房” 需注意:3 個證據(jù)要點
書面協(xié)議是核心,需明確借名合意
借名買房務必簽訂書面協(xié)議,注明 “實際出資人、登記權利人、房屋歸屬” 等內(nèi)容,且需所有相關權利人(如夫妻雙方)簽字,避免 “一方簽字另一方不認” 的風險;本案中張偉因《遺言》無母親簽字,導致合意無法認定。
出資憑證要完整,避免現(xiàn)金交易
出資時優(yōu)先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備注 “購房款”,留存轉(zhuǎn)賬記錄;若使用現(xiàn)金,需讓登記權利人出具收款收據(jù),并注明 “用于購買 XX 房屋”,避免因 “無出資證據(jù)” 導致主張失敗。
持有關鍵資料,證明實際控制
實際權利人應持有購房合同、付款發(fā)票、房產(chǎn)證等原件,且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如繳納物業(yè)費、水電費),形成 “出資 + 持有資料 + 實際使用” 的完整證據(jù)鏈,增強主張的可信度。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邏輯是 “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無充分證據(jù)推翻時,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房屋應作為遺產(chǎn);法定繼承以均等為原則,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生活困難的繼承人可適當多分”。
建議家庭成員在處理遺產(chǎn)分割時,優(yōu)先通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協(xié)商不成的,需依托證據(jù)依法主張權利,既要尊重親情,也要堅守法律底線,必要時咨詢專業(yè)律師梳理證據(jù)鏈,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小貼士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因物權的歸屬、內(nèi)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當對房屋是否為遺產(chǎn)存在爭議時,繼承人可通過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權屬,再依據(jù)確認結果進行分割,避免因權屬不清導致分割無法推進。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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