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王秉清受賄案。
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秉清利用擔任貴州省建設廳副廳長,遵義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貴州省交通運輸廳廳長,貴州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辦理項目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9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公訴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秉清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秉清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王秉清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今年2月13日消息,王秉清被查;6月26日消息,王秉清被開除黨籍。
經查,王秉清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搞權色交易,退休后收受禮品;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接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秉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秉清開除黨籍處分,按規(guī)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王秉清出生于1957年,河北康保人,中共黨員,1982年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政治經濟學專業(yè)畢業(yè),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
他曾任:貴州省建設廳副廳長,遵義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遵義市委副書記、市長,貴州省交通廳黨委書記、廳長等職。
2018年,他任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2021年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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