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韓紅俊
責編|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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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仲裁制度進入現代化轉型的關鍵階段。
現行仲裁法自1994年實施至今已有30多年,分別在2009年和2017年經過兩次修正。此次仲裁法修訂在數字經濟深入發(fā)展與國際商事糾紛日益復雜的背景下,通過一系列制度創(chuàng)新,重新界定了當事人、仲裁機構與法院之間的權利義務邊界,進一步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guī)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對于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提高中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服務高質量發(fā)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為構建更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爭議解決機制奠定了法律基礎。
當事人意思自治擴張,權利體系擴容
新修訂的仲裁法在當事人權利保障方面實現了多重突破,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程序保障和更加便利的救濟途徑,集中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在仲裁領域的深度拓展。
新修訂的仲裁法第十一條確立了在線仲裁的默認適用原則,第一款規(guī)定“仲裁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但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除外”,賦予在線仲裁與線下仲裁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一規(guī)定提高了仲裁效率,適應了數字經濟時代糾紛解決的需求,為當事人節(jié)省了時間與經濟成本,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效率之間確立了平衡點。新修訂的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創(chuàng)新性引入“擬制承認”制度,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主張有仲裁協(xié)議,另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予否認的,經仲裁庭提示并記錄,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xié)議”。這有效解決了實踐中仲裁協(xié)議形式瑕疵導致的程序障礙,有利于充分發(fā)揮仲裁的糾紛解決功能。新修訂的仲裁法第四十三條拓寬首席仲裁員選定方式,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第三名仲裁員由其各自選定的仲裁員共同選定的,從其約定”,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新修訂的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增加了仲裁前保全措施,規(guī)定“因情況緊急,仲裁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責令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緊急情況下,當事人可在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證據或行為保全,保持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的銜接,為當事人提供了及時的權利保障。新修訂的仲裁法第八十二條承認了特別仲裁,規(guī)定“涉外海事糾紛或者在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區(qū)域內設立登記的企業(yè)之間發(fā)生的涉外糾紛,當事人書面約定仲裁的,可以選擇由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選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仲裁地,由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組成仲裁庭按照約定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該仲裁庭應當在組庭后三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名稱、仲裁地、仲裁庭的組成情況、仲裁規(guī)則向仲裁協(xié)會備案”,賦予當事人更多程序選擇權,當事人無需選擇常設仲裁機構,可直接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這為外國當事人提供了更熟悉的仲裁模式,極大增強了中國作為仲裁地的吸引力,是我國仲裁立法國際化的重要進展。
新修訂的仲裁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明晰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事由與程序,減少了“雙重救濟”可能帶來的沖突和拖延,使當事人在尋求司法監(jiān)督時更有預期性,同時也體現了“慎廢仲裁裁決”的司法理念,維護了仲裁的終局性效力。
從管理到服務,促使仲裁機構轉型
新修訂的仲裁法對仲裁機構職能定位進行重新定義,去行政化改革與提升服務能力成為修法的重點。
新修訂的仲裁法將“仲裁委員會”的表述修改為“仲裁機構”,這并非簡單的名稱替換,而是基于我國仲裁實踐發(fā)展和制度完善的需求,為多元化仲裁組織形式預留了制度空間。新修訂的仲裁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界定了仲裁機構的性質,規(guī)定“仲裁機構由前款規(guī)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tǒng)一組建,屬于公益性非營利法人”。這明確了仲裁機構的民間定位,強調其是依法設立、獨立開展仲裁業(yè)務的非營利法人,與行政機關徹底脫鉤,為仲裁機構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服務主體掃清了法律障礙。
臨時仲裁的引入,打破了常設仲裁機構對仲裁市場的“壟斷”。各仲裁機構不能再僅僅依靠制度優(yōu)勢,而必須憑借其專業(yè)、高效、公正的服務質量吸引用戶。仲裁機構需要提供更具有競爭力的規(guī)則、更先進的線上平臺、更優(yōu)秀的仲裁員名冊、更細致的案件管理服務。新修訂的仲裁法第十九條要求仲裁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及民主議事、人員管理、投訴處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強對組成人員、工作人員及仲裁員的監(jiān)督;第十八條要求規(guī)范仲裁機構組成人員的任期及換屆;第二十一條完善擔任仲裁員的條件,拓寬了仲裁員聘任渠道;第二十一條要求提高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公開和披露制度。仲裁機構的角色將從傳統(tǒng)的“程序管理者”更多地向“服務提供者”轉變。即使是在臨時仲裁中,當事人也可能委托仲裁機構提供案件秘書、庭審場地、技術服務等輔助性支持,這將推動仲裁機構提供多元化、精細化服務。
新修訂的仲裁法第十二條要求仲裁機構加強國際交流,規(guī)定,“加強與境外仲裁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guī)則的制定”。這將推動我國仲裁機構向國際化、專業(yè)化方向發(fā)展,提升在全球爭議解決領域的話語權。
從監(jiān)督到協(xié)作,強化法院支持
法院監(jiān)督范式的升級,體現司法對仲裁既支持又監(jiān)督的辯證立場。
新修訂的仲裁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強化仲裁庭調查取證權,規(guī)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時,可以請求有關方面依法予以協(xié)助”。這一規(guī)定為仲裁庭查清事實、公正裁決提供了有力支持,解決了實踐中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較為困難的問題,尤其在一些需要公權力機關配合的證據收集中可以發(fā)揮關鍵作用。新修訂的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完善保全措施執(zhí)行機制,擴大了法院在仲裁前和仲裁中進行保全協(xié)助的范圍和效率,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行為保全、證據保全,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申請?zhí)峤蝗嗣穹ㄔ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上述申請。這增強了法律適用的剛性約束,表明法院將成為仲裁程序的有力支持者,為仲裁的順利開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更加聚焦于程序公正和公共利益等核心問題,減少對實體問題的審查,尤其是在涉外仲裁領域,這種“有限監(jiān)督”和“程序監(jiān)督”模式,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既維護了仲裁的獨立性,又確保了仲裁的公正性底線。新修訂的仲裁法第八十一條創(chuàng)新性引入“仲裁地”概念,規(guī)定“除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另有約定外,以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及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這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有利于增強外國當事人對我國仲裁制度的信任。
此次仲裁法的修訂,是一次立足中國、放眼世界的制度創(chuàng)新。它通過賦能當事人、激活仲裁機構、優(yōu)化法院角色,旨在構建一個更加開放、自信、高效且與國際完全接軌的現代化仲裁體系。隨著新修訂的仲裁法的落地、實施,中國仲裁制度將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發(fā)揮更加重要的作用,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提供堅實保障。
(作者為西北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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