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長期向乙公司銷售貨物,乙公司累計欠付貨款4000萬元。
債權人甲公司與保理人丙公司簽訂《保理合同》,將對債務人乙公司的4000萬應收賬款轉讓給丙公司:
(1)首部“告知與提示”條款約定:本合同項下保理為公開型無追索權的保理,即債權人將向保理人轉讓應收賬款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若在無商業(yè)糾紛的情況下,債務人未在應收賬款到期日向保理人足額償付應收賬款,保理人向債權人承擔壞賬擔保責任;
(2)通用條款第2條約定:債務人因信用風險未能按約付款時,保理人應承擔壞賬擔保責任,保理人不得將未受償?shù)膽召~款反轉讓給債權人;
(3)通用條款第7條約定:債權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保理人支付保理預付款利息、保理手續(xù)費的,保理人有權將應收賬款反轉讓給債權人。
債務人乙公司對《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出具回執(zhí)并同意付款后,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放保理融資款3000萬。
后來,乙公司未償還任何債務,且被其他債權人申請破產。
于是,丙公司以“甲公司未如約支付保理預付款利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回購《保理合同》項下應收賬款。
案件爭點
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回購?
法院判決
駁回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評議
想解決案涉爭點,首先要對案涉保理進行定性。
也就是搞清楚“涉案保理的法律性質屬于有追索權保理還是無追索權保理?”
但本案難就難在合同條款發(fā)生了沖突,案涉合同的首部“告知與提示條款”和通用條款第2條均約定,案涉保理為無追索權保理;而通用條款第7條卻約定案涉保理為有追索權保理。
要想破解難題,就得搬出合同整體解釋規(guī)則,也就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了特別條款,則特別條款的效力應當優(yōu)于一般條款的效力”。
那本案中,哪條是特別條款?哪條是一般條款?
不言而喻。
位于合同首部的“告知與提示”條款為特別條款,其效力優(yōu)先于通用條款,所以案涉保理為無追索權保理。
既然是無追,在未發(fā)生商業(yè)糾紛的情況下,債務人乙公司因信用風險未能如約付款,保理人丙公司應承擔壞賬擔保責任,自然無權要求回購。
另,涉案《保理合同》系保理人丙公司預先擬定、反復使用的模板合同,作為通用條款的第7條,與債權人甲公司有重大利害關系,丙公司未對該通用條款進行必要的加黑、加粗等提示或者說明,依據(jù)《民法典》第496條,該條款也應不成為合同內容。
成功律師在工作中,受托為債權人審查類似無追保理合同時(包括一些信、單、鏈業(yè)務合同),也經(jīng)常會遇到保理人暗藏的回購條款。
這起案例值得廣大保理人警惕。
思緒飄揚
假設,丙公司對“通用條款第7條”進行了必要的加黑、加粗等提示或說明,或者直接將其移出通用條款,這起案件的走向會不會反轉呢?
一句話,小心駛得萬年船。
作者申明
本文的分析結論及建議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規(guī)、審判紀要、實務案例及本人實務經(jīng)驗,僅供交流學習,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及承諾。如需轉載或有其他問題,請聯(lián)系作者。
票據(jù)保理融資的效力認定與清償順位
保理專戶的回款被債權人轉移,保理商能否要求債務人繼續(xù)清償?
民法典時代,保理人如何有效通知債務人?
應收賬款質押的概括描述與特定化的認定標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