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廣發(fā)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發(fā)公司”)的債權人,以實名方式向多方遞交舉報材料,矛頭直指石門縣人民法院以及湖南公正清算公司在廣發(fā)公司破產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破產程序違法且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以實際行動做空破產資產等問題,債權人還透露該清算公司在接受法院指定的其它破產案件中均未案結事了而終結破產程序。此事引發(fā)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2016年4月14日,湖南佳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廣發(fā)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涨颐黠@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石門縣人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產清算。同年5月23日,法院裁定受理該申請,并指定湖南公正清算公司為管理人。然而,原本應有序推進的破產程序卻陷入了漫長而混亂的僵局。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2023年11月30日,在廣發(fā)公司仍存在巨多未解決問題、重大財產尚未收回的情況下,石門縣人民法院欺上瞞下匆匆裁定終止破產程序,忽悠債權人線下繼續(xù)依法處理債權債務。但此后近兩年時間里,相關問題絲毫未得到實質性解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據債權人反映,直到2020年3月27日,也就是破產受理近四年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才得以召開。在這四年間,破產資產的管理和處置缺乏有效監(jiān)督,湖南公正清算公司不作為亂作為;例如:⑴2017年1月管理人未經債權人會議擅自將破產財產抵押大額借款;⑵怡鑫苑項目第十層搭建的鋼架棚,施工單位申報的搭建人工材料款僅5.4萬元,而清算公司做賬的拆除費卻高達33萬元,其中拆除費28萬元、清場費5萬元,費用虛增情況一目了然。
⑶廣發(fā)公司與石門縣市場管理中心資產轉讓合同一案,2009年12月29日,雙方簽訂站西路大市場《資產轉讓協(xié)議》,約定商貿城拆遷后一次性付清轉讓款。2010-2012年,市管中心分三次共支付60萬元,直至2018年12月26日市管中心起訴時止,轉讓余款仍未支付,廣發(fā)公司也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依據《破產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該合同應視為法定解除。但石門縣人民法院不僅受理此案,還縱容管理人與市管中心進行調解并作出(2018)湘0726民初2004號民事調解書,這一行為嚴重違反《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石門縣人民法院在處理本案兩起民間借貸以物抵債糾紛中不作為亂作為例如:唐勁松與廣發(fā)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程序違法,廣發(fā)公司法人孫建勇未委托任何人代理,實際控制人李振波卻偽造委托手續(xù),石門縣人民法院未予審查,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石民簡初字第53號調解書,確認廣發(fā)公司支付唐勁松借款360萬元。更為嚴重的是唐勁松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石法執(zhí)字第118號執(zhí)行裁定書,同日作出(2015)石法執(zhí)字第118號-1號以物抵債執(zhí)行裁定,具以作出該裁定的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卻是在2015年5月才簽訂。如此程序倒置(即裁定在先和解協(xié)議在后)的問題,同類案例還有周小安等…
在工程款結算方面,公正清算公司在怡鑫苑、怡美苑的工程款結算中,明知廣發(fā)公司有大額資金去向不明的情況下,公正清算公司不予核對查實,例如:⑴廣發(fā)公司銀行交易流水中支付多筆無項目資金不予抵扣工程款;⑵多結算保證金以及混泥土重復計費等,涉及超500余萬元應抵扣款項卻未予抵扣。⑶2014年8月19日,邱以維給舒絢轉款220萬元,這筆款項被公正清算公司認定為廣發(fā)公司欠舒絢的款項而不予抵減。但事實上,當日廣發(fā)公司并不欠舒絢這筆錢,且湖南公正清算公司負責人吳愛華曾參與相關民間借貸糾紛訴訟,卻故意對這一情況視而不見,其中緣由耐人尋味。
在破產資產處置環(huán)節(jié),湖南公正清算公司被指存在一系列令人咋舌的違規(guī)行為。債權人指出,以廣發(fā)公司的怡鑫苑、怡美苑項目為例,這兩個項目在破產受理前主體工程只剩有少部分未完工,招投標造價合計約3400萬元??珊瞎逅愎窘槿牒?,后續(xù)建設成本竟被惡意增加到8000多萬元。
除上述案件外,石門縣人民法院在破產程序中還存在嚴重的不作為與亂作為現(xiàn)象。廣發(fā)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振波存在頻繁大額資金轉移行為,取現(xiàn)資金達3000萬余元,單筆取現(xiàn)就高達310萬元,還有1700萬余元轉至不明身份賬戶無法說明用途,且公正清算公司不聞不問不予核查,面對這些挪用公款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fā)現(xiàn)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李振波在破產清算過程涉嫌做假證、虛構債權、轉移資金、一房多賣等違法情形,石門縣人民法院卻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更為惡劣的是,石門縣人民法院現(xiàn)任領導對于前任遺留的問題采取“新官不理舊事”的態(tài)度,拒不糾錯。此外,在破產財產未收回、破產債權存在爭議、程序違法中錯誤處理的諸多問題未糾正、且債權人會議未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法案的情況下,石門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終結廣發(fā)公司破產程序,欺騙組織和政府。
上述行為侵害了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引發(fā)債權人多次上訪,造成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而且,石門縣人民法院庇護縱容對公正清算公司所有報告開支照單批準,從不審查核實,導致廣發(fā)公司資產做空,未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目前,廣發(fā)公司債權人已向中央巡視組等部門進行實名舉報,提出三項訴求:一是依法監(jiān)督石門縣人民法院盡快啟動糾錯程序,重新公正處理廣發(fā)公司破產案件,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二是對上述案件相關責任人追究違法違紀的法律責任,并依法賠償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三是注銷并取締湖南公正清算公司經營資格、資質,防止其繼續(xù)危害市場秩序和債權人利益。債權人表示,愿意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高度重視,徹查此事,還債權人一個公道。我們也將持續(xù)關注此事件的后續(xù)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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