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報警稱被前男友騙了約800萬元,寧波警方立案了,嫌疑人也“主動投案自首”了,警方卻又撤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也就是說,女子報案后,前男友投案了,也承認騙錢了,警方卻硬說“不,你沒騙錢!”
抓了放,放了抓。撤案一年多后,警方再次對該男子立案逮捕。這一回,警方終于“認可”男子騙錢了,以詐騙罪等將其移交檢方審查起訴。
據(jù)受害女子家屬說,撤案前一天,男子的伯伯作證稱,男子欠他的3500萬不用還了,這讓辦案機關認為男子“資可抵債”,從而撤案。
筆者不解,哪條法律規(guī)定說,嫌犯“資可抵債”就不能構成詐騙罪了?寧波警方適用的刑法,是不是我們老百姓能看到的、全國通用的刑法?
當然,借款型詐騙對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跟嫌疑人“資可抵債”有一定關系,但并非是絕對關系。最為關鍵的是,有無還款意愿和“真還”行為。
撤案前的一年里和撤案后,男子并未退還受害女子的錢,也未取得對方諒解。警方為何敢?guī)瓦@位負債累累的男子“作?!?、其用于賭博的“借款”能還、會還?
答案或許在于,替他作證“3500萬不用還了”的伯伯,是一位在當?shù)啬酥寥珖驾^有名氣的商人。
寧波警方的撤案決定,是不是金錢和人脈撬動的?上述“騷操作”的背后,有著怎樣的隱情?
7月24日,紅星新聞刊發(fā)報道《向前女友借款近800萬用于賭博等,自首后又被撤案 時隔一年多他再因涉嫌詐騙被立案》,詳細披露了這起詐騙案的離奇經(jīng)過。
仔細梳理下來,這起詐騙案的案情不算復雜。據(jù)報道,受害女子小周與嫌疑人鄭某靈兩家算舊識。2019年10月,他們經(jīng)家長撮合確定了戀愛關系。
半年后,小周發(fā)現(xiàn),男友已婚已育,且有兩個孩子,遂選擇分手。2021年4月,鄭某靈突然找她借錢,“當時說項目遇到問題,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單純的小周覺得,對方做生意、有時需要資金周轉(zhuǎn),這也正常,便借給他了。
小周回憶,鄭某靈陸陸續(xù)續(xù)以各種名義找她借錢,總數(shù)大概在八百萬元左右。
小周的父親周某海得知此事后,意識到女兒可能受騙?!昂髞砦覀冎?,鄭某靈將借來的錢用于賭博、個人揮霍和償還舊債,就報了警?!?/p>
據(jù)紅星新聞報道,2021年11月初,小周向?qū)幉ㄊ泄簿舟粗莘志痔岢隹馗?,認為鄭某靈虛構公司經(jīng)營需要、購買商鋪等理由,通過借款形式詐騙其資金約800萬元,資金實際用途與鄭某靈借款理由不一致。
當月15日,鄭某靈得知小周報案后,便到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區(qū)分局投案自首,被以涉嫌詐騙罪刑拘。
對于騙錢經(jīng)過,鄭某靈向警方回憶,2021年1月開始,他在網(wǎng)上接觸一款賭博游戲,陸陸續(xù)續(xù)輸了很多錢。4月左右,因為公司資金鏈問題,他提出向小周借錢。從4月份到10月份,陸續(xù)借了多筆,一部分用于賭博,一部分用于還舊債,還有一部分用于平時花銷。
鄭某靈承認,他當時抱著以小博大的心理,想著騙點錢過來賭一下,如果賭贏了就可以賺錢了。
至此,有辦案經(jīng)驗的正規(guī)警察,應該都能判斷出,鄭某靈是不是在騙小周的錢。
周某海告訴筆者,報案前,他們找到鄭某靈家,提出分五年還款,對方非但不肯簽字,還說“看誰的后臺硬”。
編造理由借錢,用來賭博揮霍,債主索要時不還,這不正是詐騙罪規(guī)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行為嗎?
反轉(zhuǎn)還是來了。2022年12月21日,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認為“沒有犯罪事實”。
周某海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警方撤案的前一天,也就是2022年12月20日,鄭某靈的伯伯鄭某明向警方作證稱,鄭某靈所欠他的3500萬(以公司名義借出)不用還了,讓辦案機關認為鄭某靈資產(chǎn)可沖抵債務,從而撤案。
這日期卡的,讓人很難相信是“巧合”。公司的債權、資產(chǎn),能說不用還就不用還了嗎?這算不算非法處置公司資產(chǎn)行為?公安機關也能聽之信之?
據(jù)報道,周某海說,鄭某靈在向小周借款期間,其自身包括對外經(jīng)營公司累計對外債務約9000萬元。按照最好的情況,鄭某靈的資產(chǎn)預估為6700萬元左右,鄭某明證言誤導了公安機關,認為鄭某靈的資產(chǎn)可沖抵債務,從而作出撤案決定。
周某海認為,鄭某明向公安機關明確表示不用鄭某靈還錢后,又在2024年起訴鄭某靈要求歸還欠款,說明其曾經(jīng)出具的證言是虛假的。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鄞州區(qū)法院判決書顯示,鄭某明作證“3500萬不用還了”僅過去一年,其公司便將鄭某靈的公司起訴,要求返還2860萬借款。
筆者佩服鄭老板“曲線救國”的策略,先以“3500萬不用還了”的證言騙取警方信任(這是不是跟警方商量出的對策,暫未可知),把被抓的侄子“撈出來”,再起訴要求還款,以法律手段“搶走”本應被追繳的贓款。
據(jù)媒體報道,基于此,周家人除了控告鄭某靈涉嫌詐騙外,還持續(xù)控告鄭某明涉嫌偽證罪。
2024年12月,侄子第二次被立案逮捕后,鄭某明向公安機關解釋,他和鄭某靈之間一直有還款協(xié)議。侄子第一次被立案后,自己決定不讓對方還錢。后來又起訴要求償還,系因3000多萬的資金是從公司轉(zhuǎn)賬出去的,成了公司一筆壞賬,希望可以通過法院判決把壞賬平掉。
鄭某明的這番說辭,再一次獲得警方的認可。當月30日,鄞州公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鄭某明涉嫌偽證案“沒有犯罪事實”。
鄭某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同樣表示,起訴是為了“平賬”,不是真的要錢。
對于鄭某明的說法,周某海并不認可?!稗D(zhuǎn)賬記錄顯示,鄭某靈騙我女兒的錢,一部分流向鄭某明公司。法院判決后,還進入過執(zhí)行程序。”
據(jù)悉,2024年2月,鄞州區(qū)法院判令鄭某靈的公司向鄭某明的公司償還2860萬元。之后,法院還出具了執(zhí)行裁定書。
我們知道,民事案件中,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需當事人主動向原審法院提交執(zhí)行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若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申請(一般為2年),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執(zhí)行。
筆者有所疑惑,若鄭某明的公司沒有申請強制執(zhí)行,鄞州區(qū)法院會“上桿子”幫他們出執(zhí)行文書嗎?向警方承諾“不用還了”、又向法院起訴索要借款,這是騙了警方、還是騙了法院?騙了警方,那就涉嫌偽證罪了;騙了法院,那就涉嫌虛假訴訟罪了。
縱觀鄭某明的言行,跟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guī)定的偽證罪情形十分契合。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掩蓋或者縮小“資不抵債”事實以幫侄子開脫罪責。當然,這只是筆者根據(jù)媒體曝光的事實進行推斷,代表不了司法機關的判斷。公道自在人心。
據(jù)悉,對于警方就鄭某明被控涉?zhèn)巫C罪不予立案的決定,周家人并不認同,申請復議、復核被駁后,又向檢察院申請了立案監(jiān)督,暫未收到回復。
周某海告訴筆者,鄭某靈的案子已被公訴至法院,將于下個月開庭。檢方認定,從2021年4月開始,鄭某靈隱瞞其負債累累、資不抵債的事實,編造資金周轉(zhuǎn)、認購房屋等理由,騙取小周等數(shù)名被害人大量借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還債,至案發(fā)造成被害人損失達1680余萬元。其中,給他們家造成的損失達890余萬元。
在追贓挽損方面,周某海曾對紅星新聞記者說,至今,八百萬元他們沒能拿回一分錢。如若前一次不撤案,警方在幫受害人追回損失方面是不是更有成效?
縱觀整個經(jīng)歷,當種種離奇現(xiàn)象匯聚在一人、一案上時,這恐怕很難讓受害者一方感受到公平正義,也不免令人猜疑,寧波警方辦理鄭某靈案時是否曾一度偏離公正執(zhí)法軌道?希望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檢察院能核查鄭某靈案當初的撤案程序是否合法合規(guī)。
最后,筆者強調(diào),撰寫文章只為觀察司法個案、探討現(xiàn)實問題,絕無任何惡意。本文中對《紅星新聞》的報道有所摘引,為的是呈現(xiàn)更多事件細節(jié)、增添探討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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