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網(wǎng)
一男子酒后駕車,被交警攔截后,竟自作聰明地現(xiàn)場取出白酒再喝一瓶,以為這樣就無法確認開車時是否飲酒,從而逃避處罰。這種“腦洞大開”的方法可行嗎?近日,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該起危險駕駛案件。
2025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賴某酒后駕車行駛至福州鼓樓區(qū)北二環(huán)中路時,發(fā)現(xiàn)前方交警正在設置卡點開展酒駕檢查工作,于是駕車從輔道沖撞關卡。現(xiàn)場交警采取果斷措施將其控制。
賴某為逃避處罰,竟然從后備廂取出一瓶白酒,趁交警不備,將瓶中白酒一飲而盡,還理直氣壯地狡辯——“反正我是下車喝的酒”“你們把我攔下來我才喝的酒啊”……
現(xiàn)場,賴某還以此為由拒絕配合呼氣式酒精檢測,交警依法將其帶至福州市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管理中心進行抽血檢測。經(jīng)鑒定,被告賴某血樣的乙醇含量為236mg/100ml,屬醉駕。
鼓樓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紤]到被告人賴某具有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法院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賴某拘役三個月零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條鏈接
法官釋法
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五級法官助理 林宗汶
根據(jù)《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為依據(jù)。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jù)。
本案中,賴某酒后駕車,被交警攔截后當場飲酒,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檢測,以為當場喝酒耍賴就能影響檢測結(jié)果,最終司法機關不僅以其再次飲酒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jù),還認定其具有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情節(jié),對其從重處理。
在此,鄭重提醒廣大駕駛員,“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僅是一句口號,更是捍衛(wèi)生命安全不可逾越的紅線。當遇到執(zhí)法檢查時,務必積極配合,切勿心存僥幸。讓我們從自身做起,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堅決拒絕危險駕駛行為,共筑安全有序的交通環(huán)境。
文|沈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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