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王大爺與外孫女共有一套房產(各占50%),但王大爺喪偶后,和外甥女一家共同居住在這套房產內。外甥女長期照料王大爺,于是,王大爺決定將屬于自己份額的房產留給外甥女,并立下公證遺囑。2020年,王大爺去世后,王大爺的女兒、外孫女與王大爺的外甥女針對遺囑的真實性以及房產歸屬等問題產生了糾紛。
王大爺的女兒和外孫女懷疑遺囑的真實性,并主張王大爺的外甥女未在60日內“明示接受遺贈”應視為放棄。針對這一案件,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決。
一審法院雖認可王大爺外甥女的付出,判其分得25%份額,另外25%歸王大爺的女兒所有。雙方上訴后,二審改判:王大爺名下50%房產份額全部由其外甥女繼承。一審與二審判決結果差異顯著,核心爭議集中在兩個法律問題上,這也是大家最關注的焦點。
王大爺留下了公證遺囑,為什么一審時并沒有按照遺囑內容分配房產份額呢?難道公證遺囑也有被推翻的可能嗎?
在分析這一問題之前,我們需要明確遺囑和遺贈之間存在的差異。法律意義上的遺囑所對應的繼承人是指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而在遺贈中,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人。本案中,王大爺的外甥女屬于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此,王大爺留下的名為公證遺囑,實則需要按照遺贈來處理。
由于報道中并未詳細披露案件情況,在此不對一審的判決結果進行過多的分析。但是,這里要提醒大家,即使是公證遺囑,也有可能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性存疑、處分權瑕疵等,導致相關內容不具備法律效力。
其次,王大爺的女兒稱王大爺的外甥女未在60日內“明示接受遺贈”應視為放棄,是否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但是,放棄繼承和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形式存在一定差異。放棄繼承需要以書面文件的形式作出表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考慮到接受遺贈屬于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宜對當事人要求過高,在形式上法律不宜作硬性規(guī)定,只要受遺贈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必非得以書面方式作出。
也就是說,在接受遺贈時,法律并未要求必須書面明示,只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即可,比如說:口頭表示接受、實際居住到房屋內等。本案中,王大爺的外甥女長期占有房屋、保管房產證等行為,本質是對遺產的實際控制,結合其向親屬、鄰居的明確表態(tài),構成了有效接受的表示。
因此,二審法院在經過更全面的調查、審理后,改判王大爺名下50%的房產份額皆由其外甥女繼承。
結合本案教訓,被繼承人立遺囑時需明確處分范圍,如:僅處分本人 50% 份額、清晰指定受遺贈人等;受遺贈人則需注意,接受遺贈時不僅要表態(tài),還應留存行為證據,如書面聲明、占有財產的記錄、證人證言等,避免因“證據鏈不完整”引發(f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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