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9月1日起,一項重要的社保新規(guī)將正式實施,此新規(guī)與民眾的社保權益息息相關。那么,具體內容是什么呢?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常見兩種情況。其一,用人單位宣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而是以現(xiàn)金形式替代;其二,部分員工為獲取更多工資收入,自愿放棄社保繳納。
新規(guī)實施后,此類做法將不再可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賠償責任。究竟是怎樣的新規(guī)呢?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這是一份極為重要的文件。其中一項內容涉及社保繳納問題。
依據(jù)最新司法解釋,無論雙方協(xié)商一致,還是勞動者單方面作出承諾,任何“不繳社?!钡募s定均屬無效。
這意味著,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法定責任,這種責任必須履行,不能因雙方協(xié)商同意而免除。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需承擔賠償責任。不僅“不繳社?!钡募s定無效,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責任的規(guī)則。
根據(jù)司法解釋,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嗣穹ㄔ簩⒁婪ㄓ枰灾С帧?/strong>
也就是說,若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賠償金額如何計算呢?依據(jù)規(guī)定,勞動者每工作滿1年,用人單位需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工作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舉例而言,某公司告知員工小王,其月薪為5000元,若不繳納社保,每月可領取5500元,小王表示同意。工作2年后,小王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其訴求將獲得法律支持。由于小王工作了2年,用人單位應賠償其2個月工資,即1萬元。
由此可見,今后用人單位若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將遭受較大損失。
這將產生一種倒逼機制,促使用人單位自覺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不再為降低用工成本而采取不正當手段。
今后,即便員工自愿申請不繳納社保以獲取更多現(xiàn)金,用人單位也可能不會同意,因為法律風險過高。一旦員工反悔,用人單位不僅需補繳社保,還需支付經濟補償,可謂得不償失。因此,預計今后那些試圖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需謹慎權衡,不繳納社保已不再是明智之選。
此舉將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社保權益,擴大社保覆蓋范圍。社保至關重要,“不繳社?!钡募s定是短視行為。因為不繳納社保,勞動者退休后將無法領取養(yǎng)老金,看病也無法報銷,缺乏社保保障將面臨較大風險。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應依法繳納社保。
因此,在9月1日前,預計將有一批用人單位主動為員工繳納社保,否則將承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shù)呢熑危@顯然是得不償失的。
此項社保新規(guī)成效顯著,值得為最高人民法院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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