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在司法實踐中常因均出現(xiàn)死亡結果而難以區(qū)分,但二者在法律性質、構成要件及量刑邏輯上存在本質差異。
以下從核心區(qū)別與深層聯(lián)系兩方面展開分析,并結合實務判斷標準提供清晰指引:
一、核心區(qū)別:主觀故意與行為危險性的分野
1.主觀罪過內容:傷害故意 vs 殺人故意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行為人主觀上僅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如追求輕傷、重傷結果),對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持過失心態(tài)(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
例如,徒手毆打他人非要害部位,因被害人跌倒撞擊頭部死亡,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無預見或輕信可避免。
故意殺人罪: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明知行為會導致死亡結果并積極追求或放任。
例如,持刀連續(xù)刺扎被害人胸腹部等致命部位,即使未明確供述殺人動機,仍可通過行為推斷殺人故意。
關鍵區(qū)分點:
是否“明知行為可能致命并接受該結果”。司法實踐中需結合工具(如刀具、磚塊)、打擊部位(頭部、心臟)、力度(多次擊打)等客觀證據(jù)反推主觀心態(tài)。
2.行為危險性:傷害行為 vs 致命行為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行為通常不具有直接致命性,死亡結果多因偶然因素引發(fā),如被害人特殊體質(心臟?。⒌棺矒?、醫(yī)療延誤等。
例如,輕微推搡誘發(fā)他人未知心臟病死亡,若行為人無法預見,可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或意外事件。
故意殺人罪:
行為具有高度致命性,直接針對生命要害,手段殘忍或持續(xù)攻擊。
例如,掐扼頸部致窒息、槍擊頭部,即使因搶救及時未死亡,仍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3.刑罰梯度:結果加重犯 vs 獨立重罪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屬于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不過,司法實踐中量刑輕于故意殺人罪,尤其對非預謀、賠償諒解的案件,較少適用死刑。
故意殺人罪:
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3-10年有期徒刑。
死刑適用更嚴格,需滿足“罪行極其嚴重”(如預謀殺人、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
二、深層聯(lián)系:死亡結果下的法律評價交叉
1.客觀結果重合與因果關系認定
二者均導致被害人死亡,需證明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但判斷邏輯不同: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中,若死亡由罕見介入因素(如極端特殊體質)導致,可能中斷因果關系,認定為意外事件;
故意殺人罪中,即使存在介入因素(如被害人拒絕治療),只要行為具有致命性,仍不中斷因果關系。
2.司法實踐中的定性爭議與轉化
部分案件因證據(jù)模糊可能存在定性爭議,需通過綜合要素判斷:
案件起因:瑣事沖突 vs 報復、奸情等深仇大恨;
行為節(jié)制性:攻擊是否持續(xù)至“非死不止”(如捅刺一刀后停手 vs 連續(xù)捅刺);
事后表現(xiàn):是否主動救助(如撥打120)、是否偽造現(xiàn)場。
3.法律擬制與想象競合
法律擬制:
某些罪名中致人死亡的行為被直接擬制為故意殺人罪,如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聚眾斗毆致人死亡。
想象競合:
以危險方法殺人同時危害公共安全的(如駕車沖撞特定仇人致多人傷亡),可能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擇一重罪處罰。
三、實務判斷三步法:從客觀到主觀的穿透式分析
- 行為致命性評估:是否使用兇器、攻擊要害部位、持續(xù)攻擊?是→傾向故意殺人罪。
- 死亡結果關聯(lián)性:死亡是否因行為直接導致?若介入因素(如醫(yī)療事故)獨立導致死亡,可能降低主觀惡性。
- 主觀故意推定:結合起因、工具、事后態(tài)度綜合判斷。例如,“報復殺人”動機+致命工具→殺人故意;“臨時沖突”+非致命工具→傷害故意。
兩罪的核心差異在于主觀惡性程度: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傷害故意+死亡過失”,而故意殺人罪是“殺人故意+死亡放任/追求”。
準確區(qū)分既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避免客觀歸罪),也體現(xiàn)對生命權保護的精細化——前者聚焦傷害行為的過限后果,后者直擊對生命的直接侵害。
在辯護策略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可通過“主觀無殺人故意”“因果關系中斷”等路徑爭取降格量刑,而故意殺人罪辯護需重點圍繞“情節(jié)較輕”(如防衛(wèi)過當、義憤殺人)或證據(jù)瑕疵展開。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chuàng)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wǎng)創(chuàng)始人;
亳州律協(xié)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qū)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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