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王某某因違法向未成年人
銷售笑氣被予以行政處罰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王某某于2025年2月6日將從他人處購買的1箱(4瓶)笑氣(一氧化二氮,3.3L/瓶)以1250元的價格銷售給未成年人程某某,后于2025年4月8日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至被查獲時止,當事人共向程某某銷售笑氣(一氧化二氮)4瓶,共計非法經(jīng)營貨值金額1250元,違法所得1250元。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jù)、內(nèi)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于向未成年人銷售笑氣(一氧化二氮)的行為,責令改正。 根據(j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七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250元;2.罰款15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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