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一個帖子,內容跟法律人的職業(yè)理念及個人安全有關。帖子寫道,有人感慨,“立案我的,進去了。批捕我的,進去了。起訴我的,也進去了。最后,審我的那個法官,也進去了?!?。
如此感悟的,是一位以前的副處級,自己出來以后,心態(tài)竟然釋然了,感悟人生就是一場夢,“塵歸塵,土歸土”,什么人脈、資源,什么地位、過錯,經(jīng)過之后才知道什么叫煙消云散,剩下的只是后悔:社保沒了,退休金沒了,本是退休年齡了還要為了減輕兒女負擔自己掙飯吃。
可能會有人認為,這不過是一篇小作文,真實性無從考證,但熟悉司法案例的應該知道,發(fā)生文中提到的,一系列辦案人員都“進去”的案例,在現(xiàn)實中是真實存在的。
在一起公開報道的冤假錯案平反、再審宣判無罪、國家賠償后,隨之而來的是涉嫌誣告陷害、偽證陷害罪等刑事責任情形被立案偵查,多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媒體報道,其中涉及處級干部3人,科級干部13人,一般干部3人,辦理此案的多名公、檢、法辦案人員均被追究和處理。
最近的案例是,昨天《司法勾兌危險了:禁毒大隊長伙同律師索賄80萬遭檢舉構成立功》一文中引用的,偵辦販毒案件的禁毒大隊大隊長及辯護律師,不僅沒有代表法律懲治犯罪活動、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履行好本職工作,反而是在破壞和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最終走到了自己從事的法律工作的對立面,跟昔日自己隔著鐵柵欄審訊、會見的犯罪嫌疑人,一起走進了“鐵柵欄”,細思起來,令人唏噓不?
以上的這些都在警示在職人員,尤其是法律從業(yè)人員,不要以為自己現(xiàn)在是代表法律的審視別人的行為,要知道,自己的法律履職行為,也會受到別人的審視。有些即便是現(xiàn)在無人關注沒人審視,說不定將來就會被人翻出來審查一番,到時候,能夠經(jīng)得住審查的,只有自己此前活動的合法性與否。
法律人的辦案責任,公職人員的職業(yè)責任,都是終身制的。所以,我們也就看到了,為何很多人在退休十幾年后,依然會被追究貪腐、瀆職等法律責任。有律師被追究了枉法裁判的責任,一打聽才知道,此前從事過司法工作。
在法律圈,有一種很不好的現(xiàn)象,那就是很多人以為自己的言行和決定,就是代表法律,而法律規(guī)定的,則是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就看自己怎么理解和適用不適用。甚至有人認為,法律規(guī)定是死的,“司法解釋不過是一個解釋而已”(引用自某律師轉述的某辦案人員的答復),案情的境況千差萬別,辦案“循規(guī)蹈矩”就會影響效率,完不成考核要求。
辦案具有如此的認識和現(xiàn)象,可以說,辦案人員正走在違法與否的鋼絲繩上,區(qū)別在于經(jīng)辦的案件事后會不會受到嚴格審查而已。在職時貌似具有法律適用的選擇權和取舍權,可法律規(guī)定是統(tǒng)一和公開的,辦案人員是沒有法律解釋權的,只有讓自己的辦案符合法條的本意和規(guī)定,才是正確的履職方式。
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利害關系人打了照顧而沒有記錄和匯報、當事人庭后提交的證據(jù)沒有組織開庭而直接認定、訴訟程序沒有依法進行等等,這些司法實踐中,在很多辦案人員看來司空見慣的情形,在司法案例中,都會成為追究枉法裁判罪責的理由。
這些司法案例中, 很多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前司法人員的辯解都是,之前都是這么辦案的,或是為了完成結案任務都是這么變通執(zhí)行的,或是單位里都是這么執(zhí)行的等等。如此的辯解,裁判結果可見,根本不會成為免責的合法理由,即便被幸運的定罪免刑了,職業(yè)生涯也帶頭了。
如果避免曾經(jīng)的辦案人員,淪為如今的別人的被辦案對象,唯有讓自己的辦案活動經(jīng)得起時間和法律的檢驗。不管是領導的命令也好,還是完成考核任務的緊迫需要也好,還是親密人員的人情世故利益輸送也好,要時刻自己明白職業(yè)的底線在哪里,對法律規(guī)定的唯一性具有敬畏之心。
法律工作,本質上是一項風險極高的職業(yè),很多人用刀尖上的舞者來形容。究其原因,動輒幾百萬上千萬標的、幾年徒刑乃至生死的裁判,動輒讓當事人幾年十幾年打的一個官司,背后都是法律工作貌似是自己的日常工作,卻是牽涉別人利益巨大的職業(yè)。如果不兢兢業(yè)業(yè)、謹小慎微的話,很可能自己都不知道潛在的危險有多大。
奈何,很多人以為自己采取了隔絕式的辦案方式,就可以規(guī)避風險,實則掩蓋了而已。按部就班、探究法律本意的辦案,也許會被人認為是不通世故、不懂變通,甚至是完不成各種的考核任務,但起碼可以保證自己的后半生可以安安穩(wěn)穩(wěn)的睡覺、平平安安的退休。
上場當念下場時,臨到自己被審查時,昔日的職業(yè)光環(huán)褪去,唯一能保全自己的,可能就是自己當年的一念之差——嚴格依法辦案。有時候,卷宗的一份筆錄、一個告知書,就可以讓自己免除一場審查之難乃至牢獄之災。保護自己的,只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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