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6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張建春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建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建春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被告人張建春利用擔任中央組織部干部一局任免處正處級調(diào)研員、副處長、處長,干部一局副巡視員、副局長,北京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常務副部長,中央組織部干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部務委員兼干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業(yè)務承攬、工作安排、職務調(diào)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506萬余元。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建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悉,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張建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張建春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了庭審。
編輯 | 韓振
來源 |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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