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143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告
茲有陳第琚、蔡斌等143名違法行為人,因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被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依法查獲,未在法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和經(jīng)催告仍未接受處理或無法聯(lián)系。我大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等規(guī)定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現(xiàn)予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三十日,被處罰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領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玉林市玉州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玉林市玉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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