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發(fā)展,網絡購物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虛假宣傳、貨不對板等現(xiàn)象仍時有發(fā)生。消費者應如何依法、理性維權?一起案例為您解析。
案情簡介
原告史某通過網購在被告王某經營的店鋪購買了一份標明特定重量的裹涼皮。收到商品后,史某自行稱重發(fā)現(xiàn)實際重量比宣傳重量少了約200克。史某遂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因王某明確拒絕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之后,史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調解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及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中,法官向王某釋明,其行為可能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并提示其若經審理構成欺詐,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法官也向史某肯定了其依法維權的做法,并協(xié)助雙方理性溝通、化解分歧。最終,經法官耐心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
網購商品“缺斤少兩”并非小事。商家宣傳與實際重量嚴重不符,已涉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如遇此類問題,可依法通過投訴、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建議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注意保存訂單詳情、商家宣傳截圖、收貨記錄及稱重過程等證據(jù),便于維權時提供。商家也應誠信經營,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勿因一時小利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期數(shù)丨2551
供稿丨孟軻法庭 許 瑩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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