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1991年的廣東男子莊某甲,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多次走私紅酒、洋酒等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下同)超1.45億元。其中,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間,莊某甲與他人為福建某公司走私紅酒入境,就偷逃應繳稅額超1.32億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去年判定被告人莊某甲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莊某甲不服提出上訴。
▲資料圖
9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對于原判認定的莊某甲系自動投案,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系從犯等,重新認定為被告人莊某甲有揭發(fā)他人立功情節(jié),但不構(gòu)成自首,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男子伙同他人走私紅酒等入境
曾8個月內(nèi)偷稅超1.3億元
二審裁定書顯示,莊某甲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其走私行為始于2019年。2019年底,莊某甲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攬貨人龍某(另案處理),龍某向莊某甲介紹了通過跨境電商方式將紅酒等貨物清關(guān)入境的業(yè)務,雙方就通關(guān)費用、貨物流轉(zhuǎn)及如何交付貨物等事項進行協(xié)商,莊某甲決定委托龍某幫其將貨物清關(guān)入境,并于2020年6月正式開始合作。
之后,莊某甲委托龍某通過跨境電商的方式,在2020年6月至8月期間走私29886瓶紅酒、洋酒入境,后將走私的紅酒、洋酒銷售給汕頭等地的客戶牟利,偷逃應繳稅額679萬余元。
2021年7、8月,莊某甲接受貨主顧某(另案處理)委托,幫助顧某尋找通關(guān)渠道將在境外購買的紅酒走私入境。隨后莊某甲聯(lián)系到香港的“葉某”(另案處理),商定好由“葉某”為顧某將紅酒走私入境。莊某甲與“葉某”在2021年8月至10月期間以每瓶人民幣45元至292元不等的價格為顧某走私4895瓶紅酒入境,偷逃應繳稅額230多萬元。
莊某甲通過羅某(另案處理)介紹,與“葉某”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間,為貨主福建某有限公司走私紅酒入境,偷逃應繳稅額1.32億余元。其間莊某甲負責對接貨主和“葉某”,協(xié)調(diào)香港入倉、物流運送、清關(guān)費對賬等,使用其控制的銀行賬戶收取通關(guān)費用。
莊某甲與“葉某”在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間,為貨主李某走私紅酒8256瓶入境,偷逃應繳稅額335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統(tǒng)計發(fā)現(xiàn),根據(jù)法院認定的事實,莊某甲共計偷逃應繳稅額1.45億余元,其中2021年3月至10月的8個月時間內(nèi),偷逃應繳稅額就超過1.3億元。
獲刑九年并被罰200萬元
二審:不構(gòu)成自首,系主犯
根據(jù)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莊某甲系自動投案,被認定為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系從犯等。
該院認為,被告人莊某甲主動投案,到案后雖對小部分犯罪事實提出辯解,但基本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莊某甲到案后揭發(fā)莊某乙走私犯罪行為,并規(guī)勸莊某乙投案,經(jīng)查證屬實,是立功。莊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依照相關(guān)規(guī)定,該院判決被告人莊某甲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宣判后,莊某甲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予以確認,認為莊某甲歸案后揭發(fā)莊某乙走私犯罪并規(guī)勸莊某乙主動投案,莊某乙已被判刑,莊某甲構(gòu)成立功。莊某甲主動投案屬實,但歸案后沒有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對共同走私中的關(guān)鍵事實,包括如何共謀、具體獲利情況等也并未如實供述,依法不構(gòu)成自首。此外,莊某甲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廣東省高院認為,上訴人莊某甲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伙同他人走私紅酒、洋酒入境,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應依法懲處。莊某甲有立功情節(jié),可以減輕處罰。莊某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預繳罰金,可以酌情從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莊某甲是從犯及構(gòu)成自首不當,應予糾正。依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于今年6月12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編輯張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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