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九條第二個需要關注的點,是這項義務對應的權利主體范圍。既然明確了某安、某法、某檢的義務,那么這項權利的主體就擴大到了所有訴訟參與人,也就是說,該義務的服務對象是所有訴訟參與人?!八性V訟參與人意味著什么呢?這意味著我們常說的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參與訴訟的),還有我們辯護人、律師,包括鑒定人、證人等,大家都享有這項權利。而保障這項權利實施的主體,不僅僅是某安,還包括某檢和某法,所以這條規(guī)定其實考慮得很全面 —— 在這項權利保障中,某安、某檢、某法三方?jīng)]有任何推諉的空間,三方都負有這項義務,都適用“應當”的要求;而權利保護的對象,包含了全部訴訟參與人,不只是被告人和辯護人,還包括證人、鑒定人、法定代理人等。
第三個需要關注的點,是這項權利存在明確的范圍框定,這個框定就是用本民族語言文字。也就是說,刑訴法所保障的這項權利,僅限于本民族的語言文字?!氨久褡逭Z言文字”意味著什么呢?我們可以看看現(xiàn)在案例庫或者訴訟網(wǎng)上的類似案例,會發(fā)現(xiàn)很多相關訴求最終都被駁回了,這是為什么呢?實際上,絕大部分辯護人提出的訴求是這樣的:比如在某個案件中,被告人稱帽子叔叔訊問時沒有用普通話,而是用了當?shù)胤窖?,很多話自己聽不懂;或者某檢在批捕前提審時,全程使用方言,自己并非本地人,一句都沒聽懂,只能被動回應 “哦”,最后在筆錄上簽了字,因此認為對方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應當提供翻譯卻未提供,所以這段時間的口供都應被排除。我們在法律文書網(wǎng)上能看到不止一個這樣的案例,辯護人都是引用第九條提出主張,但實際上,用這種方式引用第九條是行不通的。
為什么行不通呢?因為第九條所保障的權利并不包含方言。剛才提到的情況,本質(zhì)上雙方使用的還是中國話,只是存在方言差異,而方言并不在第九條的保障范圍內(nèi)。原因很簡單,第九條第一句就明確框定了范圍是“本民族語言文字”,強調(diào)的是“民族語言文字”,而非各個地方的方言。所以,有些律師雖然在使用第九條,但實際上用錯了,對這條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存在誤解。
另外,第九條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如果我們梳理相關規(guī)定就會發(fā)現(xiàn),帽子叔叔的《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一條,以及某委的《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都涉及到了類似問題,核心內(nèi)容都是:訊問或詢問不通曉當?shù)卣Z言文字的人,應當配備翻譯。這些細化的條款,實際上都與刑訴法第九條相對應。而且,某委的《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得更為細化,其中明確提到“應當有人員進行翻譯,并且詢問結束以后,還要有翻譯人員在筆錄上進行簽名”,對翻譯的實施和后續(xù)流程都做了更具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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