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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近年少有的警察殺人惡性案件。
2025年9月23日18時許,四川省巴中市南江縣公安局41歲的民警鄧某某邀約女友母某甲(女,35歲)、母某乙(男,31歲,母某甲弟弟)等人聚餐,席間飲用白酒。
餐后,一行人到某量販式KTV唱歌喝酒。
其間,母某乙認為鄧某某言行失當,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在朋友勸解下,鄧某某先行離開。
當晚22時許,母某乙打電話給已經(jīng)回到家中的鄧某某,雙方在電話中再次發(fā)生爭吵,并相互謾罵挑釁。
22時40分許,鄧某某攜水果刀前往母某乙家中,將母某甲、母某乙、何某某(女,58歲,母某甲母親)刺傷。母某乙、何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母某甲正在醫(yī)院治療,傷情穩(wěn)定。
經(jīng)檢測,鄧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38.4mg/100ml,母某乙血液酒精含量178.5mg/100m1。
4
犯罪嫌疑人鄧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由巴中市公安局提級偵辦。
因為涉四川省巴中市南江縣公安局的在職民警,由該局承辦確實不妥,盡管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對公安機關整體回避未予明確。
5
當前司法實踐中涉及整體回避主要應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辦案機關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是辦案機關的成員因為公務行為涉及的;
三是當事人是辦案機關所在地區(qū)的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機關、政協(xié)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案件;
四是辦案機關的主要領導或負責人及近親屬、工作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時。
五是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而不適宜由受案機關管轄的,其應當回避,交由其他機關管轄。
現(xiàn)在看來,這個就屬于第一種情形。
6
我多次建議,待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時予以考慮整體回避制度的問題。
可惜,我們的行政處罰法沒有關注到整體回避這個問題,也算是一點遺憾。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修改中也沒有涉及,這一問題成了被遺忘的角度。
但法律可以不作強制規(guī)定,作為執(zhí)法機關還是要主動回避,本案中縣公安機關主動整體回避,由四川省巴中市南江縣公安局的上級公安機關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直接辦理,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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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既然已經(jīng)說明“犯罪嫌疑人鄧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由巴中市公安局提級偵辦”,但2025年9月26日晚,四川省巴中市南江縣公安局發(fā)布警情通報就欠妥。
盡管這份通報里面有“該案后果嚴重,令人痛心。同時,也暴露出我局在從嚴治警上存在責任落實不力、執(zhí)紀不嚴等問題。我局將痛定思痛、以案為鑒”的致歉內(nèi)容,但這份通報似乎由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發(fā)布更為妥當。
因為四川省巴中市南江縣公安局已經(jīng)進行了整體回避,而警情通報是辦案過程中的重要一環(huán),因此再由南江縣公安局發(fā)布,似乎與整體回避原則不是太合適。
僅為個人之見。
2025年9月2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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