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河南交通廣播記者 李鵬
近日,在鄭州市花園路與紅專路交叉口北口,李某某騎行一輛電動車由西向東逆向、闖紅燈行駛時與嚴某駕駛的一輛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李某某左側腳踝磕傷的交通事故。
負責該起交通事故處置的鄭州交警一支隊三大隊交警趙修文在勘查現(xiàn)場、聽取雙方駕駛人陳述、調取相關證據(jù)和確認李某某傷勢并無大礙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認定李某某騎行電動車不按照信號燈通行和未靠道路右側通行的違法事實清晰,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小轎車駕駛人嚴某無責任。
鄭州交警一支隊提醒: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交通事故中不是“誰受傷誰有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參與者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約束自己的出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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