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集資,案涉資金往往十分復雜
在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中,由于涉及數(shù)量眾多的集資參與人,以及集資參與人在利誘面前因防范不足的巨額投入,往往會導致非法集資的數(shù)額異常巨大,其中甚至不乏集資款總額過億乃至于數(shù)十億的“大案”。
同時犯罪嫌疑人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往往會雇傭大量的人員,以此吸收、管理、分配如此巨量的資金并對此類人員發(fā)放報酬。
這也帶來了一個很現(xiàn)實的問題,對于涉案的各部分資金、款項,應當如何處置?為方便理解,筆者舉一個具體的例子。
A某是非法集資的集資人、犯罪嫌疑人,其以承諾保本付息、許諾固定收益等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并將所吸收的資金用于開設某某實業(yè)公司,以及用于該公司實際業(yè)務經營。在案發(fā)時,該某某實業(yè)公司實現(xiàn)盈利五百萬元。
B某是集資參與人之一,其在A某公司成立初期就將約一百萬元人民幣借款給A某,但是在A某被有權機關查處前,B某的債權就已到期,并已經被A某還本付息一百五十萬元。
C某也是集資參與人之一,其借款給A某的資金數(shù)額也為一百萬元,但由于參與非法集資的階段歷程較晚,在A某被有權機關查處時,僅收到利息十萬元,本金尚未被償還。
D某則是該某某實業(yè)公司的員工之一,其主要負責的業(yè)務是該公司正常的實業(yè)業(yè)務范圍。其在案發(fā)時,已收到報酬十萬元。
E某也是該某某實業(yè)公司的員工之一,不過其負責的業(yè)務則是幫助該實業(yè)公司進行非法集資的宣傳、對接集資參與人的還本付息等等涉及具體非法集資的業(yè)務。其在案發(fā)時,也收到了報酬十萬元。
2.犯罪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一并追繳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睂τ贏某非法集資所得的集資款,應當追繳、責令退賠是毫無異議的。
但問題在于,A某在非法集資后,其將集資款用于開辦公司以及公司經營,且該公司實際有所盈利,對于該公司通過正常經營活動盈利的五百萬部分金額,是否應當被視為合法收入,從而不被追繳?
根據2014年《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條“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
在上述情形中,A某開辦設立的某某實業(yè)公司資金全部來源于A某的非法集資款,故該公司的應屬于贓款集資款的投資部分,該公司的利潤應屬于“贓款的收益”,應被追繳退賠
那么,由于該某某公司被定性為資金全部來源于非法集資的贓款,對于該公司內部的兩個員工D某、E某的報酬,是否也應當一并被認為為贓款,從而一并追繳退賠?
在此處情況又有所不同,由于該公司實際上有著合法的經營業(yè)務,且其員工D某確實在該公司擔任工作職位,其領取的報酬更類似于“工作工資”。
且其在該公司的工作范圍僅僅為該公司正常的業(yè)務范圍,其無法得知其報酬來源于非法集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D某的報酬十萬元因被其善意取得而不可追繳
但是E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其負責的業(yè)務則在多方面深度參與了非法集資進程,其對于公司的資金來源于非法集資的性質是完全明知的。
其行為符合2017年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他人明知是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而接受”。
故雖然E某也在該公司實際工作,但其報酬性質更偏向于“集資提成”E某的報酬十萬元可以被追繳。
3.集資參與人的利息、分紅應當追繳,但是可以折抵本金。
除非法集資人外,集資參與人的資金款項的司法處理,也有值得探討的空間。此處可能有些違背一般人的普遍認知。
通常而言,集資參與人在非法集資案件中的角色是被害人,對涉案資金的追繳處理,也多是為了退賠集資參與人以減少其損失。
但非法集資案件中,由于集資人出于維持資金盤不提前斷裂、增加集資參與人信心、擴大非法集資范圍等等現(xiàn)實因素,往往不會選擇“一錘子買賣”收一筆款就停止犯罪行為。
而是“拆東墻補西墻”對非法集資前期債權到期的集資參與人進行還本付息。對該部分被還本付息的集資參與人的資金款項,又應如何處理?
如上述案情中的B某,其在非法集資中,早參與早退場,因此其被非法集資人按照約定全額還本付息,不僅其投入的一百萬元沒有遭受任何損失,反而還多收取了五十萬元利息。
但是根據2014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應當依法追繳?!?/p>
以及2021年國務院和《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的規(guī)定。
B某的五十萬利息分紅,應當予以追繳,但其投入非法集資的本金一百萬,則由于B某不是非法集資的犯罪人,該一百萬也不是非法集資的犯罪所得,從而不可追繳
同樣的,對于集資參與人C某,其通過非法集資所獲得的十萬元利息分紅,本應當予以追繳。
但是,由于C某不同于B某,其投入非法集資的一百萬元本金尚未完全收回,是更加典型的受害人,享有對被追繳的非法集資款的退賠的權利。
因此《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p>
C某所得款項十萬元,折抵本金,可不予追繳。
4.追繳資金退賠比例返還,且具有優(yōu)先性。
此外,還有一個小問題,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如筆者所列集資人將集資款用于生產經營,且在案發(fā)時仍然有盈余部分,可以足額退賠的情況,在實務中相對少有。
更多的情況是集資人被追繳金額遠遠少于集資金額。這也引申出一個問題,追繳款項應當如何返還被害人?
按照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集資額比例返還”。
同時“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yōu)先于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zhí)行?!?/p>
5.結語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案件中資金款項的處置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它涉及到眾多利益相關方,包括集資人、集資參與人以及業(yè)務工作人員等等。準確認定非法集資行為、全面追繳違法所得、合理分配追繳資金,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關鍵。
在刑事辯護中,尤其是“遠洋捕撈”異地趨利性執(zhí)法頻發(fā)的當下,辯護律師也應當重視資金能不能被追繳,有多少部分應當被追繳等問題,監(jiān)督辦案機關不枉不縱,或許能從源頭上切斷某些辦案機關制造冤假錯案的動機,也能對刑事辯護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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