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雙方按照民間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沒有結婚登記,那么當一方當事人去世后,另一方當事人能否分得遺產(chǎn)呢?
基本案情
2010年,原告張老太次子張二與被告李某按照民間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是未登記結婚。其后,被告李某與張二以夫妻名義開始共同生活。2023年,張二突發(fā)疾病去世,被告李某辦理完喪葬事宜后,原、被告因贍養(yǎng)問題出現(xiàn)糾紛。因張二名下銀行存款由被告李某持有,為此,原告以繼承權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其已故兒子的全部遺產(chǎn)。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二與李某雖已舉辦了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沒有登記結婚,首先按照同居關系進行析產(chǎn),張二的財產(chǎn)才屬于遺產(chǎn)。張二與李某分別存儲于其個人名下的銀行存款由各自所有,家中的現(xiàn)金由雙方等份額共同所有。
張二遺產(chǎn)共有9萬余元。關于繼承份額問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shù)倪z產(chǎn)?!?/p>
被告與張二雖非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但二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活上相互照顧,經(jīng)濟上相互扶助、相互依賴,精神上相互慰藉,且在張二住院治療期間李某均全程陪護,在其死亡后的一切喪葬事宜均由其操辦,費用由其支付,故本案被告李某雖非張二的法定繼承人,但系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依法可以主張參與張二遺產(chǎn)的分配。綜合考慮被告與死者同居時間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以20%的比例參與分配張二的遺產(chǎn),更能兼顧案件客觀實際。
法院判決: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張老太繼承的遺產(chǎn)7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上訴,被告亦主動履行完全部判決款項。
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以結婚登記為婚姻關系成立與否的依據(jù)。未結婚登記的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雙方財產(chǎn)等問題按照同居關系處理。繼承開始后,沒有遺囑及遺贈協(xié)議的,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繼承,但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撫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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