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乾隆四十九年,這一年對于大清來說,發(fā)生了兩件大事,第一件是中美首次開始直接貿(mào)易,“中國皇后”號商船自紐約抵廣州,打破英國貿(mào)易壟斷。乾隆開始第六次南巡,同時《四庫全書》編纂完成,但實際上還有一件大事,此事影響極為深遠,只不過是當時并沒有引起乾隆以及高層的關(guān)注罷了。
這一年的六月,英國商船 “休斯夫人號” 駛?cè)胫袊鴱V州黃埔港?!靶菟狗蛉颂枴痹谖吹鹊礁劭诠賳T同意的情況下,該船便擅自鳴放禮炮意外擊中國方駁船,導致兩名中國人死亡,而英國炮手隨即逃逸,廣州知府得知情況后,立即要求英商館交出嫌犯,但被“休斯夫人號”船長斷然拒絕,于是衙門拘捕英商館大班史密斯,并派官兵封鎖商館,發(fā)出最后通牒:“如果兩日內(nèi)若不交人,將斷水斷糧、停止貿(mào)易,禁止所有英國商船離港,且派兵強行登船搜查”。
“休斯夫人號” 命案發(fā)生在大清境內(nèi),自然得按照《大清律》處理,依《大清律例》,“鳴炮誤傷” 屬過失犯罪,罪不至死,不過杖責或流放。而且論律例中明確指出:“化外來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擬斷”,意思就是如果是涉外案件地方官員無權(quán)擅自裁決。因此此案最后呈現(xiàn)在乾隆眼前。
乾隆的很快就下發(fā)諭旨:“以夷法處之,自應一命一抵”。乾隆沒有按照《大清律例》中過失殺人的量刑原則,而且堅持 “華夷之辨” 的雙重標準。直接判處英國嫌疑人死刑,明明有法可依,卻要以圣旨凌駕于律法之上,清代 “人治大于法治” 的司法缺陷在此案中暴露無遺。
乾隆這么干的原因就是對于之前英國人在大清走私鴉片的不滿,在乾隆看來,這些夷人違背清廷對外貿(mào)易的壟斷規(guī)制,這是對 “天朝上國” 權(quán)威的冒犯,現(xiàn)在又出現(xiàn)人命案,若不從嚴處置,“天朝威權(quán)” 將蕩然無存。
因乾隆諭旨,兩廣總督孫士毅派兵封鎖英、法、荷等國商館,并斷水斷糧施壓。英方被迫交出一名印度船員頂罪,該船員隨即被處決,清政府還強制外國商人觀刑,頗有殺雞儆猴的意思。
而乾隆這么干的源頭,源自乾隆八年,乾隆處理澳門華洋命案。乾隆意思很明顯,第一,明確司法主權(quán),規(guī)定澳門 “夷人” 殺人若擬判斬絞,須由中方主審,澳葡僅能配合,第二,華人殺 “夷人” 可從輕發(fā)落,“夷人” 殺華人則必須從嚴抵命。為此刑部制定《乾隆九年定例》,規(guī)定澳門涉外命案由粵地官員與澳葡 “會審”,中方掌握最終審判權(quán)。此舉雖否定了葡萄牙的 “治外法權(quán)” 企圖,卻也因司法不公與程序非正義的隱患。這為后來的鴉片戰(zhàn)爭后,西方國家要求 “治外法權(quán)” 留下了口實。
西方國家指責滿清朝司法的雙重標準,斥之為 “野蠻”,卻對自身的不公卻避而不談, 從葡萄牙到英國,無不希望在大清境內(nèi)擁有 “治外法權(quán)”,這是乾隆無論如何也不能同意的,西方列強也許會會暫時忍耐,一旦時機成熟,勢必反撲。
在英國人看來,誤傷致死若死者為華人,“夷人” 需 “一命抵一命”;若死者為 “夷人”,華人卻僅需流放或 “斬監(jiān)候”。英方據(jù)此指責清朝司法不公,而“休斯夫人號” 案未經(jīng)正常司法程序便處決嫌犯,違背 “斬監(jiān)候” 慣例。
在“休斯夫人號”此案中,東印度公司的態(tài)度頗為曖昧:既想維護現(xiàn)有商業(yè)利益,又受制于中英法律沖突與殖民擴張需求。事件初發(fā)時,廣州商館主任威廉?皮古第一時間將炮手亨利轉(zhuǎn)移至澳門,拒絕交人,在皮古看來 “英國士兵不應受中國法律審判”。“休斯夫人號”原本要駛離黃埔港,因清軍封鎖港口才未能實施。
東印度公司對滿清封鎖商館的施壓手段,更被他們視作 “野蠻”。但需注意的是,公司的抗議僅針對法律沖突,而非 “自由貿(mào)易”。因此,當清廷切斷貿(mào)易、圍困商館后,東印度公司為恢復貿(mào)易,被迫交出一名印度人當替死鬼。而清廷對此毫不在意 ,不問真假,只要就人抵罪就行。
等到了嘉慶十二年,又爆發(fā)更為嚴重的 “海王星號案” 。這一年的2月24日,英國商船 “海王星號” 的 52 名水手,在珠江北岸 “十三夷館” 附近的新豆欄街飲酒后,與當?shù)孛癖姲l(fā)生沖突。為避免事態(tài)擴大,廣州地方衙門將水手限制在商館內(nèi),但廣州老百姓成群結(jié)隊向商館投擲磚石,雙方再度爆發(fā)群毆,在此期間老百姓廖亞登在斗毆后在26日夜因傷死亡。
27 日清晨,“海王星號” 船主巴厘臣向奉命統(tǒng)攝廣州貿(mào)易大班事務的 “特選委員會主席” 剌佛報告廖亞登之死;與此同時,廖亞登親屬也向當?shù)乜h衙報案 ,意思就是“夷人” 傷斃華人,要求衙門當拘兇抵命。
隨后廣州知府要求英方交兇償命,卻遭 “夷館” 拒絕。英方援引原本僅適用于澳門的《乾隆九年定例》,要求粵省官員允許 “會審”。廣東巡撫衙門不予理會,當即禁止 “海王星號” 卸貨交易,并逮捕保商盧觀恒(盧家是擔保商,需承擔連帶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英方被迫同意接受審訊,但提出審訊需在英人商館進行,由英方設立 “夷館法庭”,行使 “審判權(quán)” 與 “會審權(quán)”,以中英雙方會審方式審理 52 名水手。令人意外的是,廣東巡撫竟史無前例地同意了這一要求 —— 究其原因,“海王星號”,屬于民事糾紛。
當年年 4 月,“夷館法庭” 開庭三日,設六位主審官,九位陪審員:右側(cè)四位為中方陪審員,左側(cè)五位為英方陪審員,其中一位青年便是喬治?斯當東。他是此次會審的中英雙語翻譯 —— 正是他的存在,讓中西法律在庭審中得以 “融會貫通”。
斯當東以翻譯身份參與案件交涉,他對《大清律例》的研究頗深。而且開始翻譯《大清律例》。他后來在回憶錄中表示,一方面肯定《大清律例》的 “條理性與邏輯性”,另一方面抨擊其缺乏 “個人自由” 與 “程序正義”。
因此,當 “海王星號案” 爆發(fā)時,斯當東已熟稔《大清律例》,并將其用于庭審博弈:既以 “證據(jù)模糊不可信” 為由拒絕交兇,又借 “會審” 機制將清代司法從 “刑法主導” 轉(zhuǎn)化為 “禮法調(diào)和”。此次 “夷館法庭” 呈現(xiàn)出鮮明的 “中西合璧” 特征:公堂上無任何刑具,原被告無需跪于跪石之上,52 名涉案水手五人一組被傳喚到庭,站立接受訊問,其余人在旁等候;三名衙役肅立堂側(cè),中英雙方各設一桌記錄庭審,各派書吏以各自母語記錄過程。庭審現(xiàn)場約有 300 名旁聽者,最終,這場會審以 “中英雙方滿意” 告終。
最后“海王星號案” 能達成這一結(jié)果,主要是因為滿清認為此事屬于民事糾紛而非國體沖突、在這一點上與東印度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更關(guān)鍵的是,斯當東英對《大清律例》的熟悉運用。案件最后處理結(jié)果上奏嘉慶帝御覽。當年12月6日,嘉慶帝降旨:“刑部議奏”。12月8日,嘉慶的諭旨抄交刑部,題本竟簡化為:“夷人壓核扇,因在樓支開窗扇,木棍滑落,棍頭碰傷民人廖亞登身死?!?/strong>
案情越往上遞,越顯 “大事化小”,這是 “講政治” 的體現(xiàn):在皇帝眼中,廖亞登之死不過是意外 ,維護廣州的穩(wěn)定才是關(guān)鍵。最終,此案以 “罰銀 14 兩” 了結(jié),既給了東印度公司體面,也維護了英國皇家海軍的顏面。但背后卻是擔保人盧觀恒花費五萬兩銀子,用于收買死者家屬與證人、打點從南??h到廣東督撫),確保各方滿意。
而這在皇帝看來,它只是針對不同的對象,采取了不同的手段,但目的都是為了一個,那就是維護天朝上國的體面。滿清并不認為自己退讓了主權(quán),甚至不認為自己做了多大的讓步,兩者的區(qū)別,并不取決于國際政治和國際法,而是取決于清廷自己的體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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