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81號 經2025年9月18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25年10月1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行為,保護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促進慈善事業(yè)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責任。
慈善組織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fā)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第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在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的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以下簡稱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本辦法規(guī)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三)公開募捐情況;
(四)慈善項目有關情況;
(五)慈善信托有關情況;
(六)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四條 慈善組織應當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
(一)經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核準的章程;
(二)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機構成員信息;
(三)下設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和其他機構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xù)情況、業(yè)務范圍或者主要職能;
(四)發(fā)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以下簡稱重要關聯方);
(五)本組織的聯系人、聯系方式,以本組織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動客戶端等;
(六)本組織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屬于慈善組織登記事項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公開,慈善組織可以免予公開。
慈善組織可以將基本信息制作紙質文本置于本組織的住所,方便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公開的基本信息還包括:
(一)按年度公開在本組織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
(二)本組織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
第六條 慈善組織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有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七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備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備案編號、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還應當公開合作方的有關信息。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布募捐信息。
第八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公開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況;
(二)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計劃;
(四)對公開募捐合作方的評估和指導監(jiān)督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項所規(guī)定的信息。
為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開展公開募捐的,在應急處置與救援階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公開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況,及時公開分配、使用情況。應急處置與救援結束后,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開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況。
第九條 慈善組織在設立慈善項目時,應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公開該慈善項目的名稱和內容。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項目終止后三個月內公開剩余財產的處理情況。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為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還應當公開相關募捐活動的名稱。
慈善項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還應當公開相關慈善信托的名稱。
第十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時間、實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確定方式、來自公開募捐和其他來源的收入、項目的支出情況和委托第三方執(zhí)行慈善項目情況。
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一條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上年度重大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時間、實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確定方式、項目收支情況和委托第三方執(zhí)行慈善項目情況。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作為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的,應當自慈善信托設立后三十日內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托名稱、受托人名稱、委托金額等情況。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發(fā)生下列情形后三十日內,應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重大資產變動;
(二)重大投資;
(三)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
前款中規(guī)定的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的具體標準,由慈善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在本組織章程或者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中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在下列關聯交易等行為發(fā)生后三十日內,應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
(二)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
(三)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
(四)委托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
(五)與重要關聯方發(fā)生交易;
(六)與重要關聯方發(fā)生的其他資金往來。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符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有關規(guī)定的關聯方名單及關聯關系說明。
第十六條 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為每年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每個公開募捐活動和慈善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信息條目。
慈善組織需要對慈善信息公開平臺的信息進行更正的,應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填寫并公布更正說明,有獨立信息條目的在相應信息條目下予以公布?;拘畔l(fā)生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guī)范等信息。
鼓勵慈善組織向社會公開前款規(guī)定的信息。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風險。
第二十條 慈善組織對外公開有關機關登記、核準、備案的事項時,應當與有關機關的信息一致。
慈善組織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間應當一致。
慈善組織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應當與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不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公開的事項不真實、不完整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必要時可以就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相關事項進行約談,要求其作出說明,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十四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據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五條 慈善組織在信息公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進行記錄,并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管理服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主要捐贈人包括:
(一)注冊資金捐贈人;
(二)辦公場所捐贈人;
(三)年度累計捐贈額超過慈善組織年度捐贈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對慈善組織年度捐贈超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捐贈單位、個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重大慈善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慈善項目:
(一)當年該項目的捐贈收入占慈善組織當年捐贈總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的;
(二)當年該項目的支出占慈善組織當年慈善活動總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的;
(三)持續(xù)時間超過三年的。
第二十九條 鼓勵慈善組織主動向社會公開本辦法規(guī)定以外的信息,增強透明度,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6日民政部發(fā)布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同時廢止。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解讀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訂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公信力是慈善組織的生命線。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進一步完善了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相關規(guī)定。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細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要求,推動慈善組織主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幫助社會公眾了解并監(jiān)督慈善組織及其慈善活動,促進慈善組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機制,規(guī)范內部管理,持續(xù)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實現高質量發(fā)展,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增加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內容。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對外公開對公開募捐合作方的評估和指導監(jiān)督情況等信息。明確重大突發(fā)事件公開募捐活動信息公開要求。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上年度重大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二是增加進一步提升慈善組織透明度的規(guī)定。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項目終止后三個月內公開剩余財產的處理情況。慈善組織作為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的,應當自慈善信托設立后三十日內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托名稱、受托人名稱、委托金額等情況。
三是明確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具體要求。明確慈善組織每年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時間、方式等具體要求。明確慈善組織主要捐贈人、重大慈善項目的范圍。鼓勵慈善組織主動向社會公開《辦法》規(guī)定以外的信息。
來源:民政部官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